第二章 检察第一节 机构 民国期间司法权由县知事1人兼任。具体审判等司法事宜由监督承审员承办。
沦陷初期,沿用民国法规由县长掌管司法权,设承审员1人,归吉林省高等法院管辖。
1937年(伪康德4年)9月1日,司法改组,实行行政(警务科)、法院、检察三权分立,设立勃利区法院检察厅,归属佳木斯地方法院及检察厅管辖,设主任1人(日本人),汉籍书记官2人,检察官2人,首席书记官1人,计6人。检察官由佳木斯地方法院职员兼任。
1940年(伪康德7年)4月佳木斯检察厅任刘志云为勃利县检察官。1941年马存孝接任检察官,菊地吉太郎任首席检察官(日本人),人员7名。同年县检察厅归牡丹江地方法院管辖,1944年7月1日归东安地方法院管辖,翌年5月1日,仍划归牡丹江地方法院管辖。
当时的办案程序是由伪警务科、日本宪兵队、伪宪兵队逮捕的政治犯或民事犯人,其案件经检察厅审查后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
1951年6月1日正式成立勃利县人民检察署,施连玉任检察长,计6名干部。1952年2月,根据“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指示,检察署只留1人,同年6月,检察署干部全部调出,检察署的业务交给公安机关,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公安局的3名股长兼任检察员,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和申诉工作。
1954年根据宪法规定,于12月2日建立勃利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4月4日,省检察院及省编委批准编制3名(检察长1人,检察员2人)。同年11月邢殿墀任检察长。1956年6月编制增至9人,其中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5人,书记员2人。检察院设秘书、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自行侦查、信访等组(室)。
1958年12月,县公、检、法三机关合并称为政法公安部,检察院改为第三科,科内设3名干部,主要负责预审、批捕、起诉业务。1959年4月改为政法局。1959年8月1日撤消政法局,恢复检察院。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
1968年1月,县武装部派军代表进驻公检法,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勃利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检察职能由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其内部分设:审查批捕、预审、审判、刑侦、治安、政保等组。1973年撤消军事管制小组后,改为勃利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
1978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刘长发为检察院副检察长,编制9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1月15日检察院设4科1室(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科)到1985年人员增至45名,其中正副检察长各1名,检察员15名,助理检察员17名,书记员9名,工人2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这是在检察长领导下的集体领导制度,处理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于1957年正式建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