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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法院履行其职能。1980年11月组建县司法科,1983年11月司法科改为司法局。内设办公室、人民调解组、法制宣传组、公证律师组。下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各乡镇设司法助理。1985年全县各乡镇设立了司法办公室。
1984年县司法局编制7人,公证处2人,顾问处3人,14名乡镇司法助理中核编6人,其余由地方事业编制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