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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证

第三节 公证


  县公证处建于1980年11月,之前的公证业务由人民法院承办。1981年正式开展了公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章规定.主要开展的公证业务有: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分、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草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证明协议书、声明书、抵押书。
  从1981年到1985年共公证了599件,其中涉外公证127件。

  公证业务统计表(1981—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