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证 县公证处建于1980年11月,之前的公证业务由人民法院承办。1981年正式开展了公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章规定.主要开展的公证业务有: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分、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草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证明协议书、声明书、抵押书。
从1981年到1985年共公证了599件,其中涉外公证127件。
公证业务统计表(1981—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