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律师
第四节 律师
县法律顾问处成立于1955年,当时有律师和见习律师各1人。开展了3种业务活动,一是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担当辩护人;二是为民事案件担当代理人;三是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1957年反右斗争,律师工作受到冲击,从此法律顾问处停止了活动。
1980年11月重新成立法律顾问处。隶属县司法局领导。1984年改称律师事务所。1980年到1985年,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4家;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62件,避免了经济损失21万元;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150件,经过辩护改变原来意见30件,其中:无罪2件,免予刑事处分6件;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20件;解答法律咨询3000次;代书法律文书2250件。由于工作成绩突出,1985年省司法厅授予律师所集体三等功,赵冠群荣立一等功。并出席全国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