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招募制
第十四篇 军事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招募制
民国时期,驻勃利的东北军,一直实行招募制。部队以雇用形式招募兵丁补充缺员。对兵丁的思想品德、体质、年龄等都无更多的限制,因此一些地痞流氓、赌棍无赖和走投无路的匪盗等多以当兵作为出路。当招募名额不足时,经常有抓丁当兵之事。这就使旧军队的成分比较复杂,纪律松弛,士兵敲诈勒索,欺压百姓。
伪满时期,军队仍然实行招募制。由于广大群众不愿为日寇卖命,招募人数甚少,1938—1939年在勃利招募两期兵丁,补充到伪国兵第三十八团,由于招募兵丁不足,后来实行了抓壮丁的办法。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升级,兵员甚感不足,于1940年(伪康德7年)2月,伪满洲国颁布了《国兵法》。规定凡年满19周岁的男性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被征者服役3年。未被征者称“国兵漏”,每年要参加2—3个月的勤劳奉仕队训练,参与一些军事工程的繁重体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