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务制
第三节 义务制
清代八旗制度是军事、政治、经济合一的组织。1644年(清顺治元年)清军入关后,八旗制度变为单一的军事组织,在制度中规定,满族男婴自降生之日起,食朝廷晌银,成人入营,此制度延续至民国初期。
伪满洲国于1940年2月20日公布《国兵法》规定19岁至23岁的男性青年有服兵役之义务,服役期为3年。当时在全县共征集五期约180余人。分别编入各兵种服役。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实施。由志愿兵役制度改为义务兵役制度。从1955年至1985年(1957、1961、1967、1972年,4年未征兵),全县先后征集义务兵26期,共计16457人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分别编到各军兵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