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政管理
第三节 医政管理
医院管理 1957年县各级医院制定了规章制度,开始走向正轨。“十年动乱”医院的各项制度多视为条条框框被砸乱,造成医院管理工作混乱。1979年后,医院工作发生了转折,一批优秀分子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广大知识分子和医护人员,发挥了积极性。为了提高医疗人员自身素质,选送了903人去各地学习。1980年到1985年各项学习费用达202118元。1979年开始,全县各医院加强了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益,医院收益逐年增加,不仅发展了医疗事业,而且连年结余。
医疗事故管理 据统汁,从1958年到1964年共发生医疗事故4起。对当事人根据情节与后果给予判刑、行政记过、批评教育、停发奖金等处分,对患者给予治疗和经济赔偿,达到了双方满意。
个体医管理 1950年开始对个体行医实施管理,1954年个体医组织起来成立联合诊所,到1959年全县有联合诊所19个,个体开业医16个。1958年将17个卫生站撤消,分配到生产大队开设卫生所。1963年6月,县发给各生产大队卫生所开业执照115份。
由于封建意识影响,巫医神汉活动尚有市场,巫医害人之事,时有发生。节选案例如下:
倭肯公社长河大队毕占庭,1954年开始从事巫医活动。1960年以来,毕经常活动于倭肯、吉兴公社20多个大队,骗取人民币千余元。1963年旧历2、3月间,毕给吉兴大队社员陈富勤治疗砍头疮时,由于巫治和药品变质,使病情日趋恶化,变为败血症死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县人民法院于1963年11月判处毕占庭有期徒刑6年。
1969年,王志宙由山西省阳高县流窜来勃剩镇,给镇安大队冷文滨治病,仅扎四针,由于手法粗暴,取穴不准,造成晕针,导致心衰,出现休克,在送医院途中死亡。1971年10月经县人民法院判处王志宙有期徒刑5年。
1975年10月,吉林省舒兰县卞福山,流窜到小五站公社驼腰大队,给潘秀英(女,11岁)治疗精神病,采用上扣、人压、灌蓖麻油等办法,致使患者中毒死亡。县法院依法判处卞福山巫医致死罪有期徒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