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一节 机构
勃利县建县时,卫生工作由县警察所行政股负责。主要任务是对中医进行审查和考试,发开业执照,进行种“痘”,街道清扫,卫生宣传等事宜。
1933年(伪大同2年)县公署行政科设保健股,具体掌管卫生保健工作。
1949年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设卫生股。1952年10月成立卫生科,编制3人。1953年编制增加到5人。1964年有科长1人,科员9人。1969年“文化大革命”中,成立卫生革命委员会,1970年成立卫生科领导小组,1972年4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卫生科。1974年卫生科内设政工组、业务组、财务组。业务组负责医政、医药、防疫、保健、计划生育、医务人员进修晋级、卫生建设、个体医审查等。1977年卫生科人员增到16人。1984年县政府机构改革,职能科改为局之后。1985年卫生局有正、副局长3人,其他14人。局下属22个单位,其中:直属单位8个;镇卫生院3个,中心卫生院3个,乡卫生院8个。
1949年,药业归工商科领导,1955年隶属于商业科,1957年11月成立县药材公司,划归卫生科领导,医药仍归商业科。1968年药材、医药合并称勃利县医药公司。1970年医药公司归卫生科领导,1972年归商业科领导。1980年3月两药分设称为公司。1984年8月易名勃利县医药药材公司,隶属县政府。1985年11月,正式成立勃利县医药管理局。其主要任务:医药计划管理、市场管理、资源保护、药材生产采购供应。局内设人保股、业务股、财会股、统计信息股和教育股。下属药材采购批发站、医药采购批发站、药材生产收购站和12个零售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