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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第六节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


  1986年,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德都县建立了企业失业保险制度。按规定参加和享受失业保险的有破户企业职工、濒临破户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职工。失业保险费开始按企业工资总额的 10%提前支取,后来改为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1993年,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个人每月缴纳 1元。全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115户,占应参保企业的85%;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8 200人,占应参加保险职工总数的85%。
  1999年,失业保险业务由劳动就业局合并到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有61户,参保职工5 921人,收缴保费5.5万元,拨付失业保险费 8.5万元。2002年,收缴失业保险费94万元,完成年计划的157%;拨付失业金45万元,拨付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