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执行工作
第五节 执行工作
1981年以前,审判结束后的执行工作一直是采取谁办案谁负责执行的执行工作方式。由于案件逐年的增多,“执行难”已经困扰法院的正常工作。1988年,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部署,法院成立了执行庭,并把解决“执行难”做为工作的重心,摆上了工作日程,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使执行工作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控制,形成了执行庭、审判庭和基层法庭共同抓执行工作的新格局。1991年,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加强了执行工作的领导,教育全院干警树立“立案、审判、执行”并重的观念,实行合议庭执行和专业庭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相结合、法庭执行和专业庭指导协助相结合的方法,使审结的案件走上了随审结、随执行的轨道。1992年,执行工作把涉及国营大中型企业、农村经济发展、行政经济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执行和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做为工作的重点。提出“一手抓审判,一手抓执行”,注重执行的社会效果。1993年,加强了执行庭的人力,由3人增加到5人。开展了执行会战和“执行月”活动,使“执行难”有所缓解。1994年,提出从解决“执行难”入手,努力增加办案数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速度,解决“空调”和“打法律白条”的现象。依法强制拆除了团结乡永远村村民车玉才、潘学文违反土地管理法,在耕地上建筑的房屋。在工作上采取了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急后缓,思想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五先五后一结合”的执行工作方法。当年,执行庭3个月执行案件66件,仅双泉法庭1天执行7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54次。1996年,执行工作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保质保量”的“三定二保”责任制。当年结案183件,执行率达到84.7%。1997年,在乡镇法庭设立了兼职执行员10名,明确了工作范围和职责。1999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作的11号文件,市法院结合最高法院提出的“执行年”活动,出动宣传车,设立咨询站,在全市城乡开展了“执行宣传周”活动。在此基础上,又开展了清理积案和自查、自纠工作。2000年,继续巩固扩大执行成果,开展了为财政清收契税工作,仅用1个月的时间,就执行20户,收缴契税款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