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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区四十年的审判工作

建区四十年的审判工作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树江




  大兴安岭地区两级法院在地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行署的支持下,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密切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建立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逐步改善审判基础设施,有力地保障了大兴安岭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有序发展。自1964年建院至2003年末,全区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案件92585件。其中刑事12004件、民事50729件、经济纠纷10305件、行政669件、执行案件19547件。在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及“公正与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2003年,大兴安岭地区中院被黑龙江省授予“全省政法系统为经济建设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加强审判工作,创建优良的法制环境 建院之初,审判工作主要以刑事审判为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审判工作重心也随之发生转移。全区两级法院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真贯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自觉地增强全局观念、政策观念和与时俱进观念,把审判工作纳入地委和行署中心任务的大局之中,坚持“公正与效率”,坚持“公正为民”,努力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刑事审判,坚持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1964年至2003年,审结的12004件案件中,刑事犯罪10401件、经济犯罪案件1601件,共判处有罪人犯1029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60.77万元。1988年6月13日至6月17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加格达奇区成功审判了震惊中外的大兴安岭森林火灾案件,国内19家新闻单位55名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9500余名干部群众参加了旁听。经过审理,依法对犯有失火罪的4名被告人和犯有玩忽职守罪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7年至2年有期徒刑。民事审判,认真贯彻《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民事法律和政策,积极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木材市场价格放开以后,木材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大量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1979年11月,全区两级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2002年9月更名为民二庭),主动深入到林区企业调查研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快审快结,1979年至2003年,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0305件,
  诉讼标的总金额80985.45万元。制裁违法经营活动,维护了经济秩序。在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的同时,积极为林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深入开展木材清欠专项服务。截止2003年末,两级法院先后派出清欠人员1000余人次,为林业企业清回外欠木材款近2亿元,依法保护了林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1987年11月,全区两级法院相继成立行政审判庭,运用法律来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截止2003年末审结行政案件669件。1989年9月,全区两级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庭(2002年更名为执行局),以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断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途径,通过采取“交叉执行”、“集体执行”、“执行会战”等方法,截止2003年末,执结各类案件19547件,执行标的总金额47540.19万元。
  改革审判方式,建立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1964年至1978年,审判案件只有刑事、民事两类案件,案件数量每年不足百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案件的数量和种类逐年增加。全区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在庭审功能和强化合议庭职能上下功夫,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建立规章制度。1997年至2003年全区两级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取得突破进展,地区中级法院和所辖的10个基层法院全部建立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行立案、审监、审执三分开的工作制度,并对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作了明确的规范。塔河县和呼中区人民法院以“坚持公开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增强执法效果,实现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制定了《案件审理、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当事人举证须知》等规章制度。为确保审判方式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强化庭审功能。从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入手,提高法官组织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能力。变法官调查取证为当事人当庭举证。消除法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入为主的习惯。把法院的主要警力从调查取证转到核实证据、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工作中。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注意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能力的指导,重视以案讲法,发挥庭审的法律宣传作用。进行庭审观摩、互相学习、总结经验,使审判人员驾驭法庭的能力大大提高,实现从“纠问式”向“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转变,使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得到增强。强化合议庭职责。全区两级法院根据本院的实际,分别对合议庭处理各类案件的职责和权限相继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发挥合议庭作用。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认真分析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每个合议庭成员都要有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对涉及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关键情节上,如果意见有分歧,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于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和重大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一步规范庭长、主管院长的职责,加强对合议庭的监督和指导。
  加强队伍建设,培育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自1964年建院以来,全区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树立人民法院讲理、公正、廉洁、文明的形象,加强班子建设,开展“学东莱”、“学东宁”、“双学双争”、“学创”活动,加强干警素质教育培训,改革干部管理制度,法官队伍文明程度不断提高。截止2003年末,全区两级法院全部跨入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行列,其中地级文明单位标兵2个、地级文明单位4个、省院系统文明单位5个,展现了人民法院良好的精神风貌。
  加强班子建设,注意培养选拔政治素质高、审判业务精的干部进入两级班子,尤其是近几年通过交流和调整,使法院领导班子文化层次有很大提高,年龄结构更趋合理。全区两级法院班子主要领导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严于律己、率先垂范,用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人格的魅力,团结和带领干警们一道工作;班子成员之间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同舟共济;班子整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齐心协力,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充分发挥了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在组织部门的多次考核中,法院班子均被评为一类班子。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的方针,在思想政治建设中,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引导干警联系自身的实际,认真清理在思想感情、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存在的特权思想。进一步提高为全党工作大局服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业务建设中,1985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大兴安岭分部(2002年更名为国家法官学院黑龙江分院大兴安岭分校)先后选调12名干部从事教学管理,先后外聘教师17名,采取教学、教研与审判工作相结合的方法,努力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至2003年末,共培训干警891人次,其中法律本科生122名,获法律专业证25名,专科生171名,其它培训573人次。目前全区法院系统369人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36人,占36.9%,大专学历200人,占总数的54.2%。知识结构的改善,促进了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加强干部管理。逐步完善进人、用人、考核、奖惩等干部管理制度。法院干部管理制度经历了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公开到公开的历程。《法官法》颁布以来,两级法院严把进人关,坚持公开考试、严格审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把好进人质量关。地区中级法院1992年录用23名干警,2003年录用11名干警,都是经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在提职晋级上,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重政绩、重公论,实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不断总结完善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培养和使用机制,适时调整后备干部考核管理制度。2002年9月地区中级法院采取竞聘上岗的方法。9名同志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部门领导岗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办公条件落后,技术设备落后的局面,在省法院和大兴安岭地委以及各县区局党委的支持和帮助下,两级法院法庭的办公用房、审判法庭、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目前全区两级法院全部由过去的平房搬入了楼房办公,建成达标的人民法庭5个、审判法庭9个。近几年,陆续购买了微机、速印机、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为更好的完成新时期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物质基础。
  40年的审判实践证明:改革才有出路,改革才有活力,改革才能发展。在建区40周年之际,全区两级法院广大干警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坚持“公正为民”的指导思想,以饱满的精神风貌,崭新的工作姿态和辉煌的审判业绩,向建区40周年献上一份厚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