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节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节录)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省(区)党委、革命委员会,省(区)军区,并北京、沈阳、兰州军区: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国防建设,中央、国务院决定恢复内蒙古自治区一九六九年七月的原有行政区划。现通知如下:
一、将现属辽宁省的昭乌达盟,吉林省的哲里木盟和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黑龙江省的呼伦贝尔盟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甘肃省的额济纳旗、阿拉善右旗,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阿拉善左旗,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二、内蒙古自治区恢复原行政区划后,在工矿企业建设上,要注意照顾历史形成的协作关系和物资供应渠道,实行经济管理的原则,以利于生产的发展。
为了有利于林业生产的发展,按一九六六年四月国务院一一五号文件批复精神,将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和牙克石林业管理局,改为林业部直属企业。为保障林区生产、生活已建的工厂、农场、副食品生产基地,仍由林区管理。
三、各项交接工作要积极稳妥,扎实细致,按条件成熟程度分别进行,争取在一九七九年内完成,并将交接情况报告中央和国务院、中央军委。
这个通知请先在内部传达并进行准备。在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再正式公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