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04年1月16日)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客商和本地区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间资金在我区投资办企业,促进我区生态建设,带动我区各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木材精深加工项目、非木产品加工项目、特色养殖项目、特色种植项目、旅游设施项目、城市经营和公益事业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改造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地、县、区均在招商局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在我区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在地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在县、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县、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划分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中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5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小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3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凡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对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投资者,从纳税年度开始,3年内所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由纳税所在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按80%奖励;年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按70%奖励;年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按50%奖励。对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建成后由受益地政府、林业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大型项目的投资者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年缴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受益地政府、林业局在当地一次性为其建300平方米别墅,产权归大型项目投资者。
第七条 凡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旅游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7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在投产后一年内缴齐。
第八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改造我区国有企业,大型项目原企业除生产设备以外的其它所有固定资产均可无偿使用3年。
第九条 大型项目和进入我区招商引资园区的中型以上项目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相应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国内外500强企业来我区新办大型加工项目,经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无偿为其提供厂房。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经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财政一家统一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验资、资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及从我区农村招收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后可自愿在本地区落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项目由行署成立项目推进办公室,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五条 简化审批手续。凡需行政审批事项,均由在招商部门设立的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做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二次办结,一个窗口收费。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贻误时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作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凡要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必须经同级政府和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批准,到地区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备案,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对线索具体的举报要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严肃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况,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0至30000元人民币,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要有完整的、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规范管理,按要求向当地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上报有关统计及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本政策颁布前经地区招商局认定的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本政策。本政策由地区招商局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