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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院

第三节 法院


  一、民国法院
  中华民国18年(1929年)克东设治局成立后,未设法院,由司法科办理全县司法业务。司法科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检验员1人,法警1人。承审员由省高等法院委任,受设治员监督指挥,办理全县刑、民诉讼司法案件。
  中华民国19年(1930年)1月由省高等法院委任李增棋为克东设治局承审员。
  民国20年(1931年)6月,省高等法院训令代理胪宾县承审员王公钦与克东设治局承审员李增棋对调。王公钦7月1日到职就任。
  二、伪满洲国法院
  伪满洲国初期,克东县没有法院,所有司法、民、刑事诉讼案件,归县公署附属的司法科收受处理。有司法承审员1人,书记员1人,录事2人。承审员受齐齐哈尔高等法院院长之委任,受县长指挥监督,办理一切司法事宜,所有行文一律以县长名义。伪康德2年(1935年)7月1日,设置司法登记处,设主任书记官1人。县监狱设管狱员1人,主任看守1人,看守5人。伪康德6年(1939年)成立了北安区法院克东分所承办一切司法案件。
  三、人民法院
  (一)机构设置
  1948年12月8日,设立克东县人民法院,编制5人,县长张坚兼任院长,另有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勤杂员各1人。1949年人员增加到6人,配备了1名专职副院长。
  1950年到1953年人员增加到8人。1954年根据工作需要,法院设刑事、民事审判组和接待室,并在千丰(包括昌盛)、玉岗两个区设立了巡回法庭,编制增加到13人。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并将千丰区巡回法庭改变为固定法庭,配备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各1人。法院的编制增加到17人。1956年10月增设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2人。1957年7月撤销千丰法庭,人员减少到12人。
  1958年11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政法局,下设司法科,负责办理司法业务。1959年撤销政法局,又恢复了法院的建制,设刑事、民事审判组和接待室,编制11人。1964年将刑事、民事审判组改为两个审判庭,编制仍为11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三机关被砸烂,成立军管小组。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设人民保卫部,代行司法机关的职权。1973年恢复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接待室,编制11人。1979年,为加强法制工作,县人民法院编制增加到19人,并按上级要求,县人民法院升格到相当于县团级单位。1980年,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除充实和加强了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接待室的力量外,还增设了法院办公室,设立了克东镇和宝泉两个人民法庭,配备科级干部担任法庭领导工作,人员编制增加到27人。1981年撤销了克东镇法庭,县人民法院增设了经济审判庭,人员编制增到29人。到1985年末,县人民法院共设有刑事、民事和经济3个审判庭,1个宝泉镇人民法庭,人员编制达40人。

  克东县法院负责人变动表


注:1967年至1972年为军管时期。

  (二)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51年至1952年,与公安部门配合,对镇反的意义、方针、政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并通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调查摸底,根据“杀、关、管、宽”的方针,全县共判处了各类反革命分子39名。分别为死刑、死缓,无期与有期徒刑,管制监督。
  1953年对惯盗、流氓、诈骗等刑事犯罪分子给予打击和制裁,安定了社会秩序。1955年12月开始第二次镇反(肃反),法院与肃反办公室、公安局配合,清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50名,有特务分子、土匪、军、政、警、宪人员,反动党团骨干,汉奸,坏分子等。对这些反坏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劳动教养、管制生产以及免予刑事处分,为纯洁革命队伍,保征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
  1953年至1954年,判处各种刑事案件530件。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被撤销。1972年9月恢复法院工作。
  1976年后进行拨乱反正,按政策纠正了冤、假、错案。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7个重要法律后,为切实贯彻执行刑法和刑诉法,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开展了民主与法制的宣传和实施。从1979年5月起,审理刑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实行开庭审判、陪审、合议制度。1980年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案57件,从而出现了人心思法,人心思定的大好局面。
  1983年8月根据中央的指示,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开展了打击刑事犯罪_的斗争。到1985年末,共处结各种刑事案281件。分别对罪犯判处死刑、死缓、无期以及有期徒刑。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开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的目的是保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县法院设民事审判组,专抓民事审判工作。195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配合民政、妇联、宣传、共青团、文教等部门,广泛深入地宣传了婚姻法,抓住违犯婚姻法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审,依法支持了群众同旧的婚姻制度作斗争,保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利。1951年在处结416起民事案件中,离婚案有256件,解除婚约案36件。1952年处结民事案309件,离婚案有186件,改嫁带产的19件。1953年处结民事案241件,离婚案146件。
  1954年至1965年,民事审判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配合党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处结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民事案件,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任务的完成。“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被砸烂,无法行使审判职权,民事案件大量上升。1973年以后逐步恢复正常。从1979年5月起,审理民事案件,除处结大量民事纠纷以外,少量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实行了开庭审判、陪审、合议制度。1979年处结民事纠纷81件,依法公开审理民事案4件。
  1982年3月8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县法院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开展了民事诉讼法的宣传和实施,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使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不断提高。到1985年末共处结民事纠纷905件,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保卫“四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县法院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经济合同法的宣传和实施。按照经济合同法,处结经济纠纷。到1985年末,处结经济纠纷151件。为促进“四化”建设起到了应有作用。
  (五)人民陪审员
  克东县人民法院建院后,就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但开始时不够健全。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后,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正式开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
  1980年开始,历届县人民代表会都选举了人民陪审员。到1985年末,全县共有人民陪审员348名。从1979年至1985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刑、民、经济案320件,占审理案件总数的100%,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了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