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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

第四节 司法


  一、机构设置
  司法科是1980年12月,根据上级指示组建的,于1981年2月正式办公。定编7人,实有5人,其中科长1人,主管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工作的各1人,会计、文书各1人。司法科是县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国家司法机关之一。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
  二、法律顾问处
  本县在1956年初设法律顾问处,归法院领导。开始有律师1人,后增加到2人。
  1957年法律顾问处撤销。1980年初又重新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和实习律师各1人,仍归法院领导。1980年司法科组建后,法律顾问处行政上归属司法科,业务上独立,配有主任律师、实习律师各1人。
  法律顾问处自1980年重新组建到1985年,参加刑事案件辩护36件,刑事公诉案件为被害人做代理人2件,非诉讼调节6件,解答法律咨询787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60件,法律宣讲14次,并为两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
  三、公证业务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为进一步健全法制的需要,1979年上级决定县级设立公证处,负责办理公证业务。本县在司法科未建立前,公证工作由法院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科组建后,公证处行政归属司法科领导,定编2人。在法院代办公证事务期间,共办理公证两件,1件是赴美国定居证明亲属关系,1件是财产继承。成立公证处以来,共办理公证14件,其中国内公证11件,涉外公证3件。
  四、民事调解
  1954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组织、纪律、工作方法以及进行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等。此后,本县陆续建立起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普遍地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起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1960年地区曾在克东县召开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议,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表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公检法”机构被砸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无人负责状态,自行解体。1972年县人民法院恢复后,又重新组建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开展起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工作进展迟缓,开展的很不平衡,相当一部分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不起作用。
  县司法科组建后,基层调解工作划属司法科领导,各公社配备了司法助理员,进一步整顿了基层调解组织,加强了调解工作的领导。现在全县共有基层调解组织360个,调解干部2552人。全县12个乡(镇)普遍成立调解领导小组,由1名副书记或副乡(镇)长担任组长。
  村成立调解委员会,居民组成立调解小组。城镇街道各委也成立调解委员会。
  由于加强了对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到1985年末全县共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6180起,并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犯罪案件90起,为综合治理社会秩序,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做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