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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

第三节 义务兵


  1955年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制度由志愿兵改为义务兵。凡符合兵役法规定的年龄和其他条件要求的男性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义不容辞的光荣义务。本县在兵役法公布后,遵照上级指示精神,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在当年12月份,进行了第一次义务兵役征集工作。到1956年2月顺利完成了征集任务。广大适龄青年以积极踊跃报名参军的实际行动,表示对义务兵役法的热烈拥护。此后除1966~1967年度没征集外,其余每年都按上级部署征集一批义务兵,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并在1969年第一次征集女兵,使依法服兵役已成为广大青年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