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品采购 一、工业品采购
国营商业对县内工业品的采购,在不同历史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方法。1949年,国家对物资部门经营的主要物资,一直实行统一分配。县里每年需向地区物资局提报申请计划,由上级物资部门分配指标,分割合同,由县物资部门组织进货。县物资部门还想方设法组织协作、调剂、组织计划外物资货源。
自50年代国营商业采购工作开始以来,至1978年,对县内主要工业品的主要采购形式是统购、包销。但是,由于统、包得过死,形成了弊病。当时,工业部门生产什么,商业部门就采购什么,生产多少,就收购多少,由于以产定销,形成了工业报喜,商业报忧的局面。当时县内的白酒生产已经供过于求,但仍要扩大生产,不仅增大了商业的不合理库存,也给工业部门带来了生产的盲目性,使工业品品种单一,粗制滥造,一度也影响了工业的发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物资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全部计划分配,改为以计划分配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品种和数量不断减少,指导性计划的品种和数量逐步增多。价格由单一的计划内调拨价向多种价格转化。生产资料市场实行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经营。因此,市场调节物资对计划内物资比例越来越大,购进物资也大幅度增加。从1979年以后,针对统得过死的弊病,对工业品竞争,实行了一些改革措施,采取了订购、选购和加工等多种灵活形式。由过去县内商业单凭二级站上拨下卖,改为立足二级站,走出本地区,拾遗补缺,填平补齐,有计划,有选择地到全国各地组织适销对路商品。仅1979年县商业系统就出外采购103次,采购商品282种,采购额达743万元。1984年,县商业局要求各专业公司和基层企业,在掌握信息,摸清底数,核算清楚的基础上,放开手脚,积极主动地组织货源,但对盲目进货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因此,各公司商店积极行动,全商业系统全年购进额达2630万元,并有95%的商品适销对路,而且较注重从工厂直接进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经济承包责任制逐步落实,扩大了自主权,进而改变了单纯依靠三级站进货的被动状况,实行了较多渠道的选择进货,注重减少环节,直接从厂方进货,注重购进毛利率高的商品。1985年商业系统的零售单位同县外多家工厂和商业批发单位建立了供货关系。这一年全县购进额达12743万元,外调入额达7170.5万元,其中商业局系统购进额达973.1万元,调入1195.8万元。仅百货一商店自购商品千种以上,采购额突破40万元。
几个主要年份进货额如下:
年 份 金额(万元) 年 份 金额(万元)
1962 12 1965 39
1978 467 1980 451
1981 587 1982 626
1983 739 1984 743
1985 790
对于出口工业品的收购,始于清代。当时政府机构不组织对国内出口工业品的收购。民国2年(1913年),俄方乌苏里地方经伊曼税关所办理的向虎林县(包括密山县)输入的工业品有:煤油、秤、铸铁锅、铁和窗销子。
解放后对于出口工业品的收购,始于1974年。当年,东方红镇加工出口配电盘板6600块。1975年,迎春林业局汽运处二队成立火柴梗厂,当年生产出E1火柴梗440包。最高的1983年收购出口14000包,金额64万元。1977年由外贸部门指导,虎林镇曙光街道组织闲散人员成立草编厂。采取集中指导,分散加工,统一收购和装订的办法,生产出口草地席。当年收购运往口岸额为32790元。1978年为163500元。1980年在虎林镇瓦厂生产出口柳制品,当年为16000元。最高年份1984年为25万元,居牡丹江市各县收购出口额之首位。1980年,外贸部门派出人员到县木器社组织收购出口木制品16000元。1984年为53.2万元。1981年12月,日商在我县东方红林业局制药厂交流生产黄柏膏的工艺流程,同年收购出口黄柏膏5吨。1983年19吨。同年收购县制油厂豆饼碎860吨出口。收购虎林粮库、迎春供销社和迎春、东方红林业局瓦饼2000吨出口。1984年收购县红卫机械厂用于出口的铸铁管64吨。同年,收购东方红林业局制药厂生产的黄连素片10000瓶,为县内首次中成药出口产品。
二、农副产品收购
民国年间,在虎林县城(今虎头镇)和倒木沟设有私人粮栈。伪满康德4年(1937年),伪县公署设立农事合作社,主管粮食“出荷”(即强迫收购粮)。以后改为兴农合作社。开始实行粮食统制政策(即收买、配给和价格统制)时,靠私人粮商采购。后来对粮食收买等交易做了种种限制,硬性规定由兴农合作社购买。每年播种时,由兴农合作社和农民订立收买契约,同时搞粮食预收,每预收100公斤,预付现款1元。农民不情愿,则强行订立。后来实行村落集团出荷。伪康德10年(1943年),则对农民直接规定出荷数量。
1946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后,为支援解放战争。恢复发展生产,保证人民生活需要,于1947年始由工商管理局派人下乡收购粮食。1948年改由贸易局主管收购。当时,贸易局、粮油加工厂、作坊以及城镇居民家庭均可自由购买经营粮食。1949年后,县政府继续实行粮食公司等多家自由购买粮食政策。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粮食需要量增加,粮食部门逐渐成为收购农村余粮的主力,私人粮食经营比重减少。1949年,县粮食部门收购粮食2050吨(当年有旱灾)。
1953年12月,开始农村的粮食统购工作。这期间,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农村余粮实行统购,只准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粮食,不准私人和其它部门经营。为了调动农民卖粮的积极性,1953年,县里干部亲自到农村帮助打粮装粮,实行卖粮优待,把钱货送到家。1954年,购粮政策是:多余多购、少余少购、购余粮不购口粮。但个别地方由于缺乏经验,出现估产偏高,购粮偏多,农民留粮偏少的情况。有的农民感到“增产无益,购销无底”,生产情绪受到了影响。为了消除农民顾虑,调动积极性,1955年8月开始实行三定到户政策。即按农民耕种粮豆面积、土地质量、确定产量,扣除种子、口粮、饲料、确定定购任务,一定3年不变。超产可以多留,增产不增购。按此办法,1955年全县定购面积22800垧,定购21000吨。1957年定购18000吨。从50年代初开始,农民和农业社普遍订立预购粮食合同。先发给社员部分订金,秋后卖粮偿还。
1958年粮食获得丰收,但由于有些地方搞高指标,高估产,因此购了过头粮。当年收购粮食27345吨。
1958年密虎铁路通车后,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由过去比密山低5%改为与密山同价,县内执行里程差价。
1961年至1964年县内实行粮食包干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自然灾害适当减免。1961年县内包干任务调整为7049吨。同时,实行交售粮食奖售工业品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每超交750公斤粮食奖售胶鞋1双,卷烟3条,给布票15尺。
1965年实行一定五年政策,稳定农民负担,对定购基数以外多卖余粮的,给以超购加奖待遇,受灾减产,再适当减免定购基数以外的任务。当年县内定购基数为7300吨,上级分配超购任务2500吨,实际完成了16595吨,为了全面贯彻政策,不购过头粮,对5个受灾的朝鲜族队免了春定任务35.5吨。1966年,在调整生产队定购任务时采取了稳中间调两头的办法。即任务合理的不动,对负担轻的加任务,对负担重的适当减少任务。这一年定购基数调整为6300吨,并且两年不变。1967年粮食丰收.这一年虎林县在全地区第1个完成购粮任务。
1969年改为一定三年政策。当年自然灾害严重,全县粮豆亩产94.5公斤。但是,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购了过头粮,连续让群众交“红心粮”、“爱国粮”、“保权粮”、“战备粮”等等,造成许多生产队从社员家里收口粮上交。
1970年预购粮食5000吨,发放预购定金15万元。这一年粮食获得丰收,产量达到46270吨,收购粮食24385吨,创造了新纪录。这一年县内上交的粮食中麦、豆各占三分之一,使虎林县由过去的杂粮产区变成了麦豆产区。
1971年改为一定五年政策。在不购过头粮的前提下,继续贯彻超购加奖政策,超购加价30%。这一年接受省下达定购任务为12000吨。
1975年酱菜豆单独计算后,超购点由225公斤改为215公斤。口粮不足215公斤,马料不足350公斤的生产队免除当年定购任务,但定购基数不变。实行同一生产队收购不返销政策,对送过头粮的生产队,核准数后返回。超购队的余粮,实行四、六分成办法,六份卖给国家,四份生产队自行用于投肥粮、储粮和社员口粮,但口粮不得超过260公斤,余粮卖给国家。这一年超购加价政策执行良好,使生产队有产可超,有奖可得,干部群众心里有了底。
1974年县内32个返销队全部转变为余粮队。1975年全县生产队(除5个新建队)和三场(县种畜场、良种场、奶牛场。)全部自给有余。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继续稳定粮食定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1979年夏粮上市开始,粮食统购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加价50%,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1980年全县农业获得大丰收。购粮41520吨(包括超购中的议价),创历史最高水平。同年实行小麦征购的二、八政策,即余麦购八留二,保证国家购八,社员留二。留粮部分用于增加社员口粮。同时实行超购队口粮不封顶办法。超购粮卖给国家可按议价收购。1981年大豆价格上调以后,改变了大豆收购办法,取消大豆定购基数,以生产队为单位,种子、酱豆、油豆按政策留足后,余豆国家购八,生产队留二。自留部分可用于改善社员生活。也可由生产队议价卖给国家。1983年,面对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的形势,把定购基数落实到生产队或组、户,在完成定购基数以后,留粮不受限制,可以卖给国家,可以到市场出售,可以储备以丰补欠,也可以加工出售。
是年10月1日起三等标准品大豆价格也上调到3角。1984年继续把任务落实到组、户。为了方便于民,调动农民积极性,简化了购粮计价办法,即改变了每年在完成任务后才结算超购价的办法,实行按收粮比例计价。具体规定,小麦按倒三七,水稻按倒一九(即每百斤粮大头为超购部分)作价,粗粮按四六作价。至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制。
全县完成合同定购任务31000吨。其中大豆9000吨,小麦12000吨,水稻7500吨,玉米2500吨。
县内粮食议价收购工作,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根据政策,在完成一定5年粮食收购和超购任务后,实行粮油议价收购。议购价格比混合统购价格加价60%。
1978年,主要搞些零粮议购。1980年全面开展了议购工作。县内于1981年成立议价公司,配备了干部,进行独立核算,制定收购议价粮质量标准、价格和结算办法。由于重视粮油议价工作,鼓励农民卖议价粮油,使议价经营量年年增加(见附表)
1983年根据上级精神,撤销原来实行的关于粮食议购只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等不利于农村商品流通的各项有关规定,对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因此,农村生产队、组、户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的余粮,凭完成统购任务证明,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并且,在全县完成统购任务并发出布告后,余粮可多渠道出县。
1985年进行了体制改革,将议价公司改为粮油贸易公司,充实了人员,进行独立核算,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在粮食经营上执行双轨制,即搞平价(合同定购),又搞议价。而平价粮比例逐渐缩小,议价粮比例逐渐增大。
粮食议购统计表
表8—4
单位:吨
虎林到1950年始有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当时,县供销社在各基层社设收购网点,收购生猪、蛋禽和木材等。对于生猪品种,当时实行派购,并采取购留各半政策。在方法上,一是供销社职工到各家各户购货,二是农民到供销社售货。生猪和蛋禽收购上来以后,交给县土产公司供应城镇居民。1958年在商业搞大购大销的形势下,扩大了收购数量和品种,增加了旧木材和中药材的收购。当时中药材收购品种主要有人参、黄芪、平贝、虎骨、鹿角和熊胆等。
60年代增加了各种兽皮、绵羊毛和小叶樟草等品种的收购。这一时期年采购额一般在100万元水平。
70年代开始增加收购蜂蜜、木耳、蘑菇、白瓜籽、烤烟、青麻、大麻和秸杆类品种。1979年,木耳收购量达3428公斤,白瓜籽51000公斤,烤烟156200公斤。
1980年以后,农副产品收购由过去的县供销社独家经营,变为多家争购,形成了渠道与价格等方面的竞争形势。对此,县内本着谁扶持,谁受益的原则,各家因此也增加了生产资助,从而也增加了全县收购量。仅县供销社1家来看,1980年以后,加强了对蜂蜜、烤烟、木耳、山野菜以及白瓜品种的扶持。白瓜由1972年的2800亩,至1979年增加到6080亩,1985年增加到59600亩。1985年白瓜籽收购量因此增加到1158050公斤。1985年仅白瓜籽1项采购额达240万元,相当于70年代1年所有品种的采购额。
烤烟面积1974年15亩,1979年为2883亩,1982年(在这年后归新成立的烟草公司)发展到5000亩。当年收购量为663750公斤,采购额达到132万元。此外,蜂蜜、木耳等品种收购量和采购额都有大幅度提高。在扶持生产的同时,与农民签定产销合同,保证了收购任务的完成。1980年,县供销社农副产品采购额达202万元。至1985年,采购额实现794万元,是1980年采购额的3.9倍多。
农副产品收购,外贸开展较早。但是,解放前行政机构对于国内边贸产品不组织收购。民国时期及其以前的与苏俄边境易货贸易,都是民间自发进行的。民国2年(1913年),虎林县经俄方伊曼税关所购进乌苏里地方的农副产品中,有进口豚(猪)的资料记载。
伪满时期,限于民间的边贸也已停止。
自解放以来,外贸工作有很大发展。至1978年为止,县内外贸出口收购农副产品工作,是由县三级站负责,收购后交到省、地一、二级站出口。1972年外贸机构成立以来,配合各部门对出口商品的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1972年收购出口有泥鳅鱼、猪肠衣和蕨菜3个品种。收购蕨菜量1979年最多,出口量达136吨。1984年县内首批收购出口蜂蜜7.84吨。1974年收购出口大豆5734吨。1975年10月,购进县内种畜场优质黄牛57头,首次远销香港。1976年,在县内山区永红公社、虎头区独木河大队和迎春、东方红林业局生产并收购用于出口的黄瓜香、猴腿和刺嫩菜等渍制山野菜。翌年此菜出口207吨。1978年6月,根据国际市场冻兔肉紧缺的状况,县内从杨岗、宝东、义和、东风、新乐等地各选用1名有经验的养兔能手,担任技术员,分片包干指导养兔事业的发展。并且当年生产,当年收购,由外贸部门就地屠宰加工,经省、地商检局检验合格,当年出口冻兔肉两吨。
1979年,县外贸部门开始经营出口商品,实行直接收购,直接发货,独立核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放宽政策,搞活经济,商品经济发展很快,外贸形势很好。1979年,包括迎春、东方红林业局货源,蜂蜜收购出口量达743吨,名列黑龙江省之冠。1979年省外贸拨给虎林县周转金7万元,用于扶持出口牛的生产,促进了县内17个养牛场的发展。仅杨岗公社富国牛场,1977年至1979年就向国家提供出口牛近百头,为社队增加了收入。1979年虎林粮库出口红小豆530吨。1980年独木河大队在县外贸人员的指导下,当年出口薇菜干2.7吨。1983年和1984年,县内有出口薇菜干加工点13个,两年各出口44.8吨,均占全省薇菜干出口总量的1/6,质量居全省首位,被誉为信得过产品。1985年薇菜干收购量达55吨,为县内农民增加收入35万多元。1981年县内首批红参打入国际市场,收购后,出口成交940公斤,质量居于省优。1983年收购出口量达6.4吨,出口额为58万元。1982年开始收购山禽野味,当年收购额达3.6万元。1983年收购出口山鸡15050只,狍子278只,野猪21头,黑熊22头,当年总额为11万元。1983年收购出口貂皮1000多张。1983年收购出口木耳20吨。1984年收购出口大豆8384吨,居牡丹江市各县之首位。1984年收购出口肉牛92头,占牡丹江市首位。1984年,有5个品种收购量为牡丹江市第1名。其中农副产品有:大豆、薇菜、肉牛和冻鹅。1985年,收购总值为1186万余元。其中:收购大豆9418吨、豆饼碎371吨,收购牛(包括宰杀牛)114头、收购貂皮299张,收购山禽野味价值2448元,收购薇菜干134吨,蕨菜干500公斤,收购蜂蜜110吨,白瓜籽24吨,人工蘑800公斤,松籽3吨,收购园参6吨,山参250公斤,老贯草7.6吨,购木制家具额42.9万余元,购柳制品额8.5万余元,购火柴梗额24.2万余元,购黄莲素片额14.4万元,黄柏浸膏1.8万余元。
1985年虎林县属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明细表
表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