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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贷

第五节 信贷


  县内信贷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粮食贷款、外贸贷款、农业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1953年贷款223万元,1957年370万元,1965年1008万元,1978年5188万元,1980年9182万元,1985年29738万元。其中:
  一、农业贷款
  1971年农业贷款金额16万元,1978年808万元,1981年259万元,1985年11716万元。
  (一)集体、个体农业贷款
  1953年建行当年,向集体农业贷款1.8万元。
  1957年,向集体农业和农村信用社贷款19.1万元。
  1964年,向集体农业贷款69.2万元,向社员贷款0.2万元。
  1965年,向集体农业贷款57.5万元,向社员贷款0.1万元。
  1978年,向集体农业贷款156.8万元。
  1979年8月1日,县农业银行支行信贷资金执行实拨制。经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两个总行批准,分行对所占用的信贷资金直接划拨各支行。到1979年末,农行实际占用信贷资金为1810万元,其中社队贷款686万元。
  1980至1984年,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办法。由于虎林县(包括国营农场)个人储蓄存款上升幅度较大,又加之开发建设商品粮基地,国家直拨开荒专项信贷资金,因此全县5年共投放46348万元,回收30339.1万元。
  1983年原社队集体陈欠贷款国家部分1524.3万元,信用社部分213.4万元,均于1984年分解落实到户、队。落实到户836.8万元,落实到队206.3万元,暂时缓落挂帐808万元。
  1985年,向农村集体贷款127.7万元,向承包户贷款136.5万元。
  (二)国营农场贷款
  在发放国营农场贷款中,坚持了活放活收,有放有收,用时再贷,短期周转的原则。通过贷款,帮助解决了国营农业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的困难。巩固了国营农业的经济地位,促进了国营农业的发展。

  国营农业贷款统计
  表9—6
           单位:万元



  农业贷款的利息,1971年9月30日前,社队生产设备贷款月息为1.8厘。信用社向银行贷款月息为3.9厘,其它各项农业贷款月息均为4.8厘。
  1985年4月1日,利息全面调整,森工营林贷款3年以内月息为4.8厘,3年以上月息为5.4厘。
  二、工业贷款
  建行初期,有流动资金,大修理与临时等项贷款。1954年工业贷款数额是2.1万元,1957年9.4万元。进入60年代,增加了森工、物资、供销与集体工业贷款。1965年工业贷款数额是62.2万元。
  70年代又有固定资产(设备)贷款。1978年工业贷款数额是1044万元。
  80年代实行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并对个体工业发放贷款。1981年工业贷款的数额是2123万元,1985年为3212万元。
  工业的重点贷款是:
  1972年橡胶厂(翻新轮胎)贷款4万元,酱菜厂贷款4.2万元。
  1973年鞋帽厂贷款5.6万元。机械厂贷款7万元。红卫机械厂生产铁制小木农具、粉碎机、扬场机贷款17万元。瓦厂贷款4.6万元。
  1974年,附件厂生产活顶尖贷款7万元。电子元件厂贷款4.2万元。水泥厂贷款12.4万元。
  1976至1984年,电池厂贷款10.8万元。木器厂贷款35.7万元。
  三、商业贷款
  1953年建行以来,商业贷款有商品流转、预购定金、大修理、季节性与临时性贷款。1953年向县内商业贷款22万元.1957年贷款392万元,1965年贷款822万元,1978年贷款3211万元。
  80年代实行存、贷分开的管理办法,并向个体商业贷款。1981年贷款2979万元,1985年贷款11347万元。
  工商贷款的利息计算
  1971年9月30日以前,国营工商企业,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贷款月息6厘,外贸企业贷款月息4.8厘,合作商店贷款7.2厘,粮食仓储贷款2.1厘。
  1971年10月1日以后,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和大修理贷款月息均为4.2厘,粮食仓储贷款月息未变。
  1982年1月1日以后,利息进行了调整。国营工商企业的工商结算贷款、议价粮食贷款月息均为6厘。大修理贷款月息未变。中短期设备及专项贷款,1年以内月息4.2厘。1年以上至3年月息4.8厘,3年以上至5年月息5.4厘。集体安排待业青年贷款两年及其以内月息3.6厘。两年以上月息为6厘。结算贷款执行半年后又按月息3厘执行。
  1985年4月1日又进行调整。国营、集体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设施贷款和议价收购粮油等贷款月息均为6.6厘。
  四、基本建设贷款
  1964年建设银行成立至1968年撤销,每年监理资金额有1500万元左右。
  1972年建行恢复后,坚持基建财务制度,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基建投资,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基建户不断增加,业务逐年扩大。截至1978年,除负责县内两个专业施工队伍和建设单位的柜台业务及拨款外,还担负东方红、迎春两个林业局以及33团、34团、35团、37团、38团5个国营农场和迎春机械厂、西岗齿轮厂、虎林电厂的基建管理业务。共有基建户50多个。1975年,将大莲泡工程大包干结余资金拨给水利机械队2.5万元,使该队的机械逐步配套。几年来,这个机械队为全县农田基本建设作出了贡献。1976年向县内贷出更改、流动资金等贷款6万元。1977年贷出1万元。
  1978年以来,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业务范围随之扩大。到1979年,基建拨款经办单位已增至72个。1978年贷出更改措施、流动资金贷款1万元。1979年贷出4万元,贷款月息均为4.8厘。
  1980年以来,按照“积极控制、区别对待、有严有宽、有压有保”的原则,开展支援老企业挖潜改造任务。1980年贷出更改措施、流动资金等贷款33万元。1981年贷出81.1万元。1982年贷出179.9万元。1983年贷出211.1万元。1984年贷出658.3万元。从1985年开始,由建行经办的基建拨款改为贷款计息,因此有部分拨款改为贷款。所以,1985年的贷款总额是2189.2万元(其中,基建1852万元,更改措施资金125万元)。1985年建行向县水泥厂发放125万元,更改措施贷款支持该厂二期改造,改造后该厂由年产水泥13000吨上升到35000吨。同年,又向县啤酒厂发放贷款75万元,支援该厂更新改造,使该厂由年产啤酒6000吨上升到10000吨。
  1980年以来,经办的基建拨款不断增加。1980年1507.7方元,1981年1387.7万元,1982年1235.6万元,1983年1956.8万元,1984年3112.1万元,1985年4330.9万元。

  银行贷款金额
  表9—7
         单位:万元



  续表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