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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险

第七节 保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虎林县支公司于1956年春成立,当时人员11人。1958年10月支公司撤销。
  当时,保险业务主要是对农村的大牲畜和城镇家财进行小额保险。至1958年,全县集体饲养的马、黄牛、奶牛共9636头,有70%左右参加了保险。年保险费收入约3万元。城镇企业和家庭财产小额保险每年保险费收入1.5万元左右。保险金额和费率:马、牛按帐面值七成承保,耕马费率6%,力畜8%,种畜5%,牛4%。奶牛按帐面值八成承保,费率5%。赔付办法,按牲畜实际情况,保户与被保户协商确定,最后以估损价值收残值。企财和家财小额保险金额,按企财帐面家有财产价值承保,费率按使用性质以千分率计算。家财小额保险,则以定额、定保费办法,补偿则按比例赔偿。近3年立案百起,赔付率占实际保险的40—50%。
  1982年3月27日,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虎林县支公司。虽挂出牌子,但却是中国人民银行虎林县支行下设的保险股,并未独立,有人员4人。至年末开办险种两个:企业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当年承保额16726.3万元,收入保费477216元。其中企财承保40户,承保额14347.9万元,收入保费246569元。机动车辆承保818台,承保额2378.1万元,收入保费200647元。处理赔案8起,支付赔款11024元。
  1983年7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虎林县支公司脱离县银行,独立开展业务,人员由4人增至7人。当年承保额27035.9万元,收入保费1001273元。其中企财承保240户,承保额22871.7万元,收入保费543711元。机动车辆承保1473台,承保额4164.2万元,收入保费45562元。当年共处理各种赔案30件,支付赔款4228879元。
  1984年保险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险种增加到9个(企业财产、家庭财产、奶牛、大牲畜、车辆、货运、司乘、公旅、团意)。当年承保额34111.3万元,取入保费1001000元。其中企财保险211户,承保额24170.5万元,取入保费489189元。家庭财产保险420户,承保额88.5万元,收入保费2465元。机动车辆承保1799台,承保额2456.3万元,收入保费467537元。铁路货物运输承保6168起,承保额6316.3万元,收入保费8986元。大牲畜和奶牛承保460头,承保额81.2万元,收入保费42186元。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险承保147人,承保额22.5万元,收入保费3490元。公路旅客意外险收入保费2484元,司乘人员意外伤害险承保1273人,承保额370.3万元,收入保费25653元。共处理各种赔案268起,支付赔款678809元。
  1985年,县内保险机构又设了东方红、迎春两个办事处。人员增至34人,增加险种4个(房屋定额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险、小学生平安险、简易人身保险),达到13个险种。业务范围遍及县内城乡(包括国营农场和林业局)。全年承保额3035.1万元,收入保费1755000元。处理赔案612起,支付赔款917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