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登记 1950年1月,开始换发营业执照。当时只要是经营有利于国计民生,方便人民生活的行业,均可申请登记。并且先申请,经审核与发照后始可营业,纠正了过去先开业后登记的缺乏管理的现象。据此年登记县内城乡有固定经营地点的私营工商业户214户(不包括行商、摊贩)。其中商业、饮服业89户,医疗院、所15户,小工业10户。
1956年,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基本停止。
1962年12月,国务院颁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后,虎林县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6月11日决定由物价局主管全县城乡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1963年10月,登记核准工商企业364户。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处于瘫痪状态,企业登记再度停止。
1972年7月,又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当年工商科核发营业执照234户。其中:国营商业111户,国营工业35户,集体商业75户,集体工业13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出现了新形势。在农村,农民兴办起工业、手工业、副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修理和饮食服务业,有的是家庭兴办,有的合作兴办,还有的集体兴办。同期县内各类企业放开经营,出现集体承包、个人承包或租赁等形式,县工商管理局均办理登记,发放执照。
1979年至1985年虎林县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发展情况表
表10—1
续表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