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经济合同和商标管理

第二节 经济合同和商标管理


  一、经济合同管理
  虎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经济合同的管理始于1979年。当年对县印刷厂、鞋帽厂、电池厂和东方红林业局制药厂分别同牡丹江地区百货批发站签订的4份工商合同进行鉴证。迎春工商管理所对浙江省养蜂户同迎春林业局采购站签订的10份农商合同进行了鉴证。1980年至1981年,虎林县工商管理局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270份,金额409万元。此年鉴证率仅占签约合同数40%余,履约率也不高。1982年7月《经济合同法》施行以后,经过深入广泛的宣传讲解,经济法逐渐被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鉴证工作步入正规。到1985年底,经县工商管理局鉴证的经济合同2039份,金额达4325.2万元。其中工商合同63份。1401.2万元;农商合同1341份,2353.1万元;劳务合同138份,94.6万元;建筑承包合同19份,166.6万元;监管合同478份,309.7万元。
  1984年3月30日,正式成立虎林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用行政执法加强合同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处理和调解合同纠纷,保护签约人的正当经济权益,打击违法经济活动,取缔无效合同。到1985年底,共处理违约经济合同16起。其中:不按期交货款8起,商品数量不足3起,不符合质量要求4起,价格纠纷1起。1985年6月在全县各系统和企业成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33个,管理小组60个。至此,县内基本健全了经济合同管理网。同年,在全县推行使用《法人委托书》。由于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开展,使企业领导者和当事人改变了单纯用行政命令、口头协定代替签定经济合同的做法,减少了签订经济合同时因缺乏基本知识而产生的手续不全、条款不清和权力义务不明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现象,逐步懂得并运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二、商标管理
  虎林县在建国后最早使用的商标是1960年虎林县酒厂的完达山牌白酒和凉水泉牌汽水。1979年注册商标5个,产品质量基本上达到规定标准。1982年注册商标8个。1983年增加了3个。1985年商标注册情况如下:

  1985年虎林县商标注册表
  表10—2



  1984年,对两起假冒商标事件进行了处理。撤销了假冒标记和包装,赔偿了被侵害厂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