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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价管理体制

第二章 物价

第一节 物价管理体制


  中华民国时期,物价由商务会控制,伪满时由警察署的经济股控制。
  虎林县在“伪满”时期,除对石油、火柴等专卖商品和配给品的价格进行限制以外,其它绝大部分商品是自由价格,由买卖双方商量定价。
  1948年至1957年,虎林县物价由商业局负责管理。商业各公司经营的商品按省主营公司规定的办法作价。1953年以来,随着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价格管理由光复前的自由价格逐步改为以计划价格为主,市场价格为辅。1958年,商业局设1名专职物价员管理全县物价。1960年虎林县设立物价机构以后,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大量和主要的是国家定价。属于县管的地方价格有156种,其中地方农副产品48种,地方工业产品87种,非商品收费标准21种。
  1979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及补充规定,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适当下放物价管理权限,扩大了企业的定价权;适当扩大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协商定价的品种范围。虎林县实行议购议销产品价格有84个品种,实行浮动价格有372个品种,企业自行定价有563个品种,放开了工商协商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