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方针政策管理
第二节 物价方针政策管理
1950年以来,虎林县遵照“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1959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为了回笼货币,虎饶县市场,某些商品采取高价政策。随着1962年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市场商品价格普遍回落.并逐步趋于正常。“文化大革命”时期虎林县市场物价基本处于冻结状态。
1979年以后,虎林县注意利用价格杠杆发展商品生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先后调整了地方工业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调整的地方工业品价格有:建筑材料(包括红砖、水泥、粘土瓦、油毡纸、暖气片)和食品(包括酱油、米醋、大酱、豆瓣酱、豆腐乳、干豆腐、水豆腐、挂面、糖果、瓶酒、饮料)。调整的非商品收费项目有:洗澡、理发、服装加工、旅店(招待所)床位、自来水、卫生费、自行车和手推车修理、电机修理、机耕费,从而解决了原材料、燃料、电力涨价和职工工资增长给企业带来的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完成收购基数后加价收购的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增加了农民的收入。1984年虎林县物价局经虎林县人民政府批准,适当放宽了工业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农产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商业商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和饮食业饮食品的价格管理权限。实行放宽价格管理权限前,在县啤酒厂和县劳保服装厂试点,啤酒销售淡季实行浮动价格扩大了销路。1984年2至4月销售啤酒487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9.5%,实现利润2.6万元。去年同期却亏损0.5万元。县劳保服装厂自产自销服装,实行浮动价格后,提高了产品竞争能力。1984年上半年,在服装业困难较多的情况下,产值达51.9万元,仍有纯盈利。
1978年虎林县政府颁发了《虎林县物价分级管理规定》,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制订和调整地方工业品、农副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1981年,还规定了适合本县情况的《虎林县物价管理实施细则》,使物价管理有章可循。还设立物价检查站,聘请了义务物价检查员65名。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事业单位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对违价者,依照物价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1980至1985年查处物价违纪单位314个,收缴罚没款717279.66元,狠刹了乱涨价风,维护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