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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量

第三章 标准计量

第一节 计量


  虎林县与俄国毗连,商贸往来已久,因此,满清至民国时期,多用俄国度量衡器。测量长度,使用两种单位的尺,一是中国的营造尺,另为俄国的阿拉申尺。凡买卖绸缎类的商品均用营造尺,买卖大布、纱布类商品用阿拉申尺。1阿拉申尺合中国营造尺2尺1寸。测量容积,使用中国的斗和俄国的布(普)特,1布特等于16.38公斤。衡量物重,使用中国16两秤和俄国秤。有以磅为计量单位的,1磅合伪满秤12两,合俄秤1斤。
  卖布尺有竹、木质两种,斗为木制方形,秤系绳纽秤。
  民国3年(1914年)9月,全县土地清丈,规定5尺2寸为1丈地绳弓,2880平方弓为1垧。
  伪满康德2年(1935年)夏天,伪虎林县县长奉令改用伪满洲国度量衡器,苏俄度量衡器和国内16两制秤,不准再用。当时,推行了10进位的度量衡单位制,即10两为1斤。这一时期农民交粮按“斤”计算,用台秤检斤。老百姓自由交换仍用斗、升。
  光复至1949年后的合作化期间,交公粮和进行其它商业往来,用秤以斤计量。但农村仍沿用斗、升。不过当时用斗量粮食仍以斤折算。“斗”和“斤”按不同比重的谷物规定了不同的折算值。即:小米1斗合72斤(16两制,以下同),小麦1斗合72斤,大豆1斗合66斤,玉米1斗合64斤。这一时期有多种度量衡器在使用。
  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命令》之后,县内计量单位逐步统一。9月,按照国务院命令的要求,在工农业生产、商品交换和贸易往来中,推广使用公制(即米制),保留市制,废除英制和其它旧杂制。虎林粮库当时在县城收粮用半吨、1吨和两吨的台秤,到农村收粮仍用大杆秤(2百斤、3百斤、4百斤和5百斤)。1959年秋天,虎林粮库安装了1台15吨的地中衡器。
  从1979年1月1日起,中医处方用药,一律采用公制计量单位,禁止使用16两为1斤的旧制戥子和10两为1斤的市制戥子。改制以后,处方一律横写,一律以公制的“克”为主计量单位,“毫克”为辅助单位。书写可用汉字(克、毫克),也可用代号(g、mg)。
  1984年10月5日,虎林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通知》结合虎林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虎林县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分目标、步骤和措施3部分。各部门又制定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计划。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检查督促指导。法定计量单位开始在全县推行。
  1985年,用设宣传栏和讲课形式宣传法定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