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主要工作
第四节 主要工作
一、法制建设
法制宣传 1982年5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组织全县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1983年以来,人大常委会把法制建设摆到应有的位置,做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宪法的决议》。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了宪法宣传活动。还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讨论、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暂行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森林管理条例》、《经济合同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兵役法》的宣传活动。
制定具有法规约束的规定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制定了《虎林县非金属矿山、砂石、土等自然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虎林县城镇道路暂行规定》、《虎林县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县机关企事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暂行规定》。
组织检查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组织了对宪法、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发现虐待摧残妇女的7起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督促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查院和有关部门进行了严肃处理。多次听取了县政府、人民法院、检察院对执法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工作报告、汇报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召开了八届人大第一、二、三次,九届人大第一、二次代表大会和32次常委会议。在这些会议中,共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计划与执行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农业、工业、商业、财贸、文教卫生、城镇建设、人民生活、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整顿社会治安、救灾等汇报101次。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决议、决定36项。批准县人民政府提报的实施细则、暂行办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布告7个。
三、联系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常委分片包干、定期定点的办法,与人民代表进行联系,并做为制度。在基层共建立了42个代表小组。主要是听取他们对县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在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方面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人事代表联络办公室,具体抓这方面的工作。1984、1985年,共参加了14个代表小组的14次活动,同162名人民代表直接进行了联系。
四、组织代表视察
组织人民代表,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决议,抓住群众关心、反映强烈、要求迫切的问题,选择比较薄弱而又必须加强的单位和部门进行视察。自人大建立以来,共组织代表对公安监所管理、司法机关审判、改善人民生活、儿童保教,重灾社队救灾、工农商各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24次视察,受理视察单位的意见和要求1622件。每次视察都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政协领导一同参加。在视察中注意了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发现问题做到及时解决。
五、处理代表提案
县人大常委办公室对县人民代表有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法制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密切关系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并根据提案的性质和内容,分别转县政府、法院、检察院承办。凡经人大立案的提案,政府和两院即按“四定一包”(定办案领导人、办案人、办案进度、办案措施,由始至终一包到底)的责任制处理。结案后,先经承办单位领导核签,逐级转回人大常委会审查,并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县人大自建立以来,共处理人民代表提案1571件。并接待来信来访82人次。有些重大的信访案件,人大常委会亲自做处理。转出的,人大负责催办,保证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
六、干部任免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省人大办关于人事任免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县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科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进行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经过审议,依法任免干部271人。其中任命县政府工作人员120人次。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52人次。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17人次。免去职务的干部82人次。对所有提请任免的干部,常委会都进行了认真的审议,重点审查“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按照干部“四化”要求,把好强治关、年龄关、文化关。坚持了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原则,严格了依法任免的手续。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的干部颁发任命书。
七、自身建设
县人大常委会在思想建设上,反复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提高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
在作风建设上深入调查研究,自1981年以来,先后进行了农村小学教师生活、《婚姻法》贯彻、文卫系统职工住房、政法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畜牧业生产、工业生产的经济责任制、蔬菜供应、百货仓库物资积压变质损失浪费、石青山采石场运输、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城镇道路、阿北新区、城镇职工危房、农牧三场管理等30项专题调查。
在制度建设上。先后制定了《虎林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虎林县人大常委会例会制度》、《虎林县人民代表联系活动办法》、《虎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人民代表提案的暂行规定》、《虎林县人民代表视察办法》、《虎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虎林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细则》、《虎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县人民代表联系的规定》、《虎林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干部任免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