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边界管理与协作
第一章 界务
第一节 边界管理与协作
一、管理
清末设治之初位于边境的虎林厅城(虎头),设有游巡队,民国时期县城有驻军,开始一个连,后增至一个营。日军侵占虎林后,日苏对峙。边界驻守了日本关东军第四国境守备队,伪警察队。除虎头外,其余边境均无人居住,只有一些特务据点。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基本上“有边无防”。1960年为维护边境秩序和加强边界管理工作,在虎头和吉祥设立了公安派出所,1964年建立了边防工作站。在行政方面,加强了界务工作,由省、地、县外事部门和边防部队组成工作组,通过走防边民、查阅有关资料、对照地形、多次反复地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弄清了边界现状。在界江中整顿了航标,各级政府还相应地制定了边境制度和管理制度。1981年,虎林县政府制定43条边境具体管理规定,下发到基层,在全县贯彻执行。虎林县委成立了边防科外事领导小组,定期检查部署,并在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以减少由于中国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争端。1969年“珍宝岛事件”后,驻守了边防武装和警察部队,使边防增加了新的力量。中苏双方边防人员增加了接触,中方通过会晤,进行说理谈判,解决某些争端。修筑了虎头、珍宝岛护岸堤,以防止江水对我岸的冲刷。在边境生产活动中,严格本着“维持现状,不进不退”的原则,坚持1969年 9月11日的生产活动范围,做到不进不退、不随意扩大或缩小。对在界江中捕鱼、打捞漂流木等活动,按水面分段,定点作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对登争议岛生产、维修防火线都做了相应规定。
二、协作
1957年后,中苏边界地区野火越境烧毁山林的情况时有发生,中苏签定了关于护林防火联防协定。为了更好地扑救边境野火,1959年7月20日,在虎头举行联络站长预备会。7月28日在虎头举行了中苏防火联络站站长会议,中方的站长由虎饶县副县长张学勤担任,苏方加里宁区站(也称伊曼站)长由区委副主席维捷斯基担任。中方介绍了防火范围、人员组织、共同防火期及联络方法,苏方也进行了介绍,双方暂定以升旗为联络信号。虎头站与加里宁区站,1960年3月至7月间两次进行会谈,商谈边境防火问题,并交谈了工作情况。1961年在虎头正式成立了中苏防火联络站。1966年以后,由于中苏关系恶化,双方护林防火联络站停止接触。
在界江遇险救助方面,1972年8月8日,中方虎头边防站代表在伊曼河口会晤时,双方曾就界江遇险人员的救助问题达成 6条协议,规定任何一方遇险人员在本国境内未发出求救时,另一方不得进入对方救助;如遇险人员漂入另一方境内,通知对方营救已来不及时,可进入对方救助,但人员和船只均不得靠岸,事后立即通知对方;遇险人员被对方营救后,对方应及时将其移交给所属国家,不得非法审讯或拘留;关于所救助的落水人员的移交问题,按惯例,通过会晤交给对方。双方还同意,关于遇险船只的救助,应按1951年中苏航运协定的有关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