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节制生育 一、节制生育
本县节制生育工作始于1956年。当时只限于一般的鼓励和号召,没有更具体的措施,在群众中影响不大,实行晚婚和节育的人数很少。1963年初,省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县委于1963年10月15日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第一次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首先在城镇各机关、事企业单位、工厂、学校中对干部、职工开展宣传教育,然后深入农场,对不同对象给予不同的宣传教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有所加强,全县人口自然增长率开始下降。1972年,全县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起色。这一年,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幻灯、板报、宣传栏、讲演、文艺节目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同时各部门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城乡每10户左右为1个宣传站,设1名不脱产的宣传员,宣传计划生育对国家、集体、家庭、个人的好处,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节育的科学知识等。树立晚婚和计划生育为荣的新风尚,计划生育落实到人头。据统计,1973年节育率已由1971年的32.55%上升到44.43%;人口自然增长率由最高年份1964年的55.7‰,下降到33.4‰。1975年人口出生率降至18.6‰,自然增长率为14.6‰。至1985年,全县人口出生率降为8.8‰,自然增长率降为5.6‰。
(一)计划生育机构
1963年10月15日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
1964年4月28日,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专职干部1人。1974年7月1日配专职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1人。1984年2月改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员增至4人。
1979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内,增设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人员4人。1985年3月,又调入两名医护人员,深入乡、村指导绝育手术工作。
1984年1月,在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内,又增设了县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人员6人,巡回开展宣传。
1963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后,先后成立各公社的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助理员,至1978年全县已有13名专职干部。1980年,除新政乡外,每个乡、镇都配齐了计划生育的专职干部。
(二)节育
节育开始于1963年,仅做男、女结扎手术各1例。至1965年,全县共有870人采取了结扎、人工流产、放置节育环的节育措施。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计划生育遭到干扰,人口出生一度陷入自由发展状态。1971年,全县人口出生上升到5480人,比1965年增长2.6倍。1972年12月,通过贯彻国务院(71)51号文件,逐步抓紧了计划生育工作。1974年12月对计划生育开展了大会战,全县已做绝育、人流、上环三种手术3500例。1980年6月17日,以县委书记为主成立县计划生育会战指挥部,领导一年一度的大会战,使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人数不断增加。1980年14918人,1983年18321人,1985年19714人。
(三)晚婚、晚育
1964年4月2日,县委根据上级指示,提倡男28岁以后,女25岁以后结婚。
1971年贯彻省计划生育暂行规定30条,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农村提倡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城镇提倡女24周岁、男26周岁以后结婚。提倡女性25周岁以上生育,由于贯彻这个规定,1979年初婚的879对青年男女中,达到晚婚年龄的男青年占86%,女青年占92%。
1981年12月,县实行准生证制度,规定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城镇职工给婚假10天,奖20元,工资照发;农村社员给婚假5天、工分照记。按计划给第一胎准生指标的发给准生证。
1982年结婚的青年中有50%以上达到晚婚年龄,有1020对一孩夫妇达到了晚育要求。
1983年底,全县晚婚率。男为71%,女为69%。
1984年底,全县晚婚率为72.52%。
(四)独生子女
1979年,根据省计生办16号文件,对自愿生一个孩子,已采取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独生子女证》并发给儿童抚育奖金。对报领《独生子女证》夫妇,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100元,同时发给本年度儿童抚育费30—40元。经过不断的工作,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兑现,1985年办独生子女证的逐渐增多,年底已有5264对一孩夫妇办理了《独生子女证》,领证率为23.87%。
(五)奖惩
1963年5月23日,县委规定,城镇居民与职工干部凡实行四种手术者,职工干部按公费报销诊疗费和手术费,一般群众减半收费。
1964年4月2日县委规定:凡女职工放置节育环经医生证明休假3天、人工流产休假14天、人工流产、兼做绝育手术休假20天,结扎输卵管休假3到7天,体假期工资照发。
1973年9月5日县委规定:从1974年1月起,凡生3胎的,没有绝育证和准生证一律不给落户。生育一个孩绝育的职工奖100元,社员奖100工分。
1979年6月8日县革委规定:对坚持生3胎以上的,处停薪留职或勒令退职,直至开除公职。党员开除党籍,团员开除团籍。对只生一个孩子不再生第二胎的奖100元。生两个女孩绝育的奖50元。私自取环的罚50元。
1980年1月12日,县政府决定:对非婚同居的罚男女双方各50元,对非婚生育的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职工扣夫妇双方月工资的10%,社员扣夫妇双方工分的10%,直至领到结婚证为止。对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职工,每年终发给儿童抚育奖金30—40元,农村社员奖励工分300—400分,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
对没有生育指标而生育的,从1980年1月1日起,除不发产假工资外,对一胎夫妇一次罚款50元,对二胎、三胎以上的除不发给产假工资外还要一次性罚款100元,不予调资1次,3年内不许评模、不晋级、不吸收入党入团,对生育三胎以上的,还需给予纪律处分。
二、人口规划
为了使人口按照计划发展,以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虎林县制订了1986—2000年人口规划。
1986年至2000年虎林县乡(镇)、村人口发展规划表
表21—8
(含农场、林业局)
续表21—8
(含农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