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规定
虎发[1985]13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5]1号和省委[1985]3号、省政府[1984]127号及市委、市政府[1984]26号文件精神,加速乡镇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开创新局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1、乡办、镇办、村办、队办、联办(乡镇企业与国营、外商、个体或企业之间联办、个体联办)、个体兴办及县局直属企业,都属于乡镇企业,允许在本地或外地经营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企业、其它企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应优先发展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及能源工业,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2、各乡镇要组成乡(镇)企业领导小组,领导全乡企业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乡企业发展规划,招聘或解聘公司经理,审批一千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基建项目,审批对提供经济信息、发明创造、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奖励数额。
3、各乡(镇)企业办改为乡(镇)企业公司。公司实行经济负责制,公司经理有公司机构设置权;有招聘、解聘公司副经理和各企业厂长(经理)权;有审批一千元以下的大型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权;有对做出显著贡献的厂长特别奖励权;有对严重违犯国家政策、造成经济损失的厂长处分权;有对亏损企业的转产、撤销权;有根据各厂利润情况,确定厂长业务活动经费权。
4、乡(镇)企业的厂长、经理、有企业机构设置权、领导班子组阁权、生产自主权、人事录用辞退权、收益分配权。
5、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负责人,是对外全权代表。副厂长、副经理对厂长、经理负责,并协助厂长、经理做好工作。副厂长、副经理要定期向厂长、经理汇报工作,接受新的部署。
6、各乡(镇)村企业命名,可以以乡(镇)村命名,也可以以地名、文物古迹名、主要产品名或其它认为可取的名称命名,但冠哪一级名称要经哪一级批准。
7、大中型联合企业可以建立董事会,董事由联营各方选举产生,入股最多的一方任董事长,董事会是联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联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
8、乡(镇)企业可根据党员数量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其工作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抓好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企业经济任务的完成。
9、改革乡镇企业“官办”、独家经营的经济结构,建立国营、集体、个人、联办等多形式、多层次、多种所有制的经济结构体系。
应发动群众集资入股,把集体企业变为合作企业,以增强从业人员主人翁责任感。
应鼓励个人开办企业,原来的农业户可把承包田转给种田能手,专门经营企业生产,人手不足可以雇工请帮工。
应鼓励兴办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乡镇企业可以打开地区、行业界限。同县内外、上下级的大企业、机关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机关、以及外商联办企业。
10、县局直属企业和各乡镇大中型企业。实行“定额上交、超盈分成”。超盈分成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留给企业的超盈分成部分,可按劳或劳资比例进行再分配。
对小而亏的企业,可个人承包或租凭给个人。
合作企业应自愿组合,自负盈亏,多劳多得,民主管理。
11、合作企业和小而亏企业,税后利润部分除完成上交外,经从业人员大会讨论,从税后利润中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但两项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余归已分配。
12、个体企业,除向国家纳税和上缴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及向本村或本地缴纳社会义务费外,盈利自行分配,亏损自己负担。租赁企业,除缴纳和偿付租赁费外,一切经营活动和盈亏由承包者负责。
13、合作企业应积极发动从业人员自愿投资入股,每股基数自定,股份自定,从业人员入股股份不限。老工人可以以劳代资,新工人必须以资代劳,欠工人的工资可以顶股份,股金应定期分红或吃息。
14、使用国家平价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国家无规定价格报县物价部门批价。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允许高来高走。低来低走。
15、为加快回收企业资金,经领导同意,对回收三年以上的陈欠,给3—5%的奖励费。对处理积压一年以上的产品、半产品、陈旧设备,给3——5%的奖励费。
16、各企业要加强管理,制定生产定额和劳动生产纪律,制定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定额,并要认真学习外地先进管理经验。
17、为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折旧率由现在的百分之五提高到百分之十。煤矿小井基金每吨提四元。
18、乡镇企业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没纳入计划的,可在企业税前利润中提取1—2%做为活动经费。
19、要鼓励各乡镇村联营或个体开采煤炭资源,县有关部门应做好规划,统筹安排,给予必要的支持。
20、乡镇企业要取消固定工资制,实行浮动工资和股份分红制。劳力和股金分配比例,可根据企业劳资比例的实际情况,民主协商确定,允许企业之间存在差别。
21、企业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财务、供销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工资制,领导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制定标准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厂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领导人的工资可高于全厂平均工资的30—50%。行政人员每月可予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年终决算后,工业根据产值、质量、利润,商业根据销售、利润情况进行浮动,盈利上浮,亏损下扣,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以体现报酬与企业效益的一致。
2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干部,工资上下浮动需经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司补发或扣发。
23、招聘的技术人员,本人不愿意实行浮动工资的,可执行固定聘金,可安家落户或定期指导。
24、对发展乡镇企业有显著贡献的人员,要按经济效益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发展乡镇企业产值利润翻番、有重大科研成果的要给予高酬重奖。
对完不成利润指标的企业和有关人员,要按照少完成部分给予一定惩罚。
25、对企业内外一切人员,凡是对企业有发明创造者,按产后第一年纯利润的15%给予一次奖励。对提供经济信息,打开产品销路,引进技术、人才、承揽加工,按第一年取得纯利润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6、搞好智力开发,选派从业人员到专门学校对口学习。企业内部要利用夜校短训班等形式进行基础知识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对培训成才和自学成才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考核,按技术水平授予技术职称,给予技术补贴。
27、要积极引进新技术,鼓励购买专利,争取技术转让,加强和有关科技部门、情报部门和大专院校的联系。要允许乡镇企业的资金、技术、劳力跨地区流动扩散。
28、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经济信息人员,同各个经济信息部门、情报部门和各个生产部门建立信息网络,搞好信息反馈,以变应变。
29、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派一批大中专以上的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取消学习期,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连续五年后变为固定工资,并再向上浮动一级。
30、计划部门应努力把乡镇企业纳入国家计划。财政部门每年除把社教经费全部支援发展乡镇企业外,根据情况还应拿出一部分周转金。凡给予投资的部门,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协助乡镇企业局对该企业的设计、技术、人员、产品及销售等情况进行考核,具备发展条件后方可给予投款;新办乡镇企业要搞好市场调查,严防盲目建厂。
凡新办的乡镇企业,兴办单位申请,县乡镇企业局审查后,由工商部门审批发给营业执照。凡宜于乡镇企业加工的农、畜、鱼、山产品、药材(人参)取消派购,允许自行加工销售。
31、对乡镇企业实行低税免税政策,以培植税源。对新办企业除烟、酒、焚化品外,免征产品税、营业税一年,免征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对新办的食品工业、饲料工业、采矿业、小能源工业和其它开发性企业,可免征工商所得税三至五年。免征期满后仍有困难的企业,还可适当减免。
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的开支可按利润的10%在税前列支。
对乡镇企业直接为本乡镇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和产品,利用废火、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免征或减征工商所得税。
乡镇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业“两户”服务的农机具修造销售收入;经营为本乡(镇)村农民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酱醋坊、粮油加工收入及理发、缝纫的收入;非专业运输收入及受供销社委托的代购代销和代办邮电业务手续费收入均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于免征期满的企业,全年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的企业,免征工商所得税,三千元至二万元以下的企业减半征税,少数民族举办的企业全部免征。
对乡镇企业免征建筑税。
对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贷款,可在税前还贷60—80%。
凡是从国外、外省、外地区和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引进外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从投产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三年。
对乡镇企业和国营联办的企业,城市扩散到乡镇企业的产品可享受乡镇企业的免税待遇。
32、各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1%管理费,其中60%交乡镇企业公司,30%交县乡企局,10%交省乡企局。
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1%做为扶助乡镇企业基金,其80%留给乡镇,20%交县乡企局。
可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1.5%提教育基金,其中50%留给企业,30%交乡镇企业公司,20%交县乡企局。
33、任何部门单位不准随意侵占乡镇企业的财产、资金,不得随意增加乡镇企业的不合理负担,凡无偿平调的要全部退回。各企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以确保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共虎林县委员会
虎林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