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搞活企业的若干补充规定
虎发[1985]14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委、党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公司、总站:
县委、县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给企业“松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加快集体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下发实施,对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我县具体情况,为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的经营者,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快我县经济建设的步伐,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制
1、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制。厂长(经理)可通过选举、招聘、竞选办法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任命。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特点,厂长(经理)每届任期二至四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内可以辞职,但须向任免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生效。上级任免机关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免除任期内的厂长(经理)职务。
2、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负领导责任,对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3、企业主管部门在实行干部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对所属企业只任命厂长(经理)。企业内部实行厂长(经理)、车间主任、班组长层层组阁。组阁后的富余人员,企业必须做妥善安排,可组织他们开辟第三产业。
二、改革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
4、放开经营的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除有承包费的企业外,税后利润完全由企业支配。只要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利税增长幅度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奖金、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未放开的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以一九八四年上缴利税为基础,利税每增加百分之一(利税合计是负数的企业,减负数额度视为上缴利税增长数),工资总额可适当增长,但不能超过百分之零点七,所增长的工资额不能超过利税增加数;上缴利税减少,工资总额也按相应比例减少。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5、允许企业把工资总额同奖励基金捆起来使用,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企业内部实行何种工资形式由企业自行决定。工业企业可以打破原来的工资等级界限,实行浮动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包干工资、职务工资和结构工资等多种工资形式。基本建设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财贸企业实行联销。联利、联质计酬。进行自费工资改革,必须打破平均主义,敢于拉开档次,真正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6、企业组织富余人员开展对外加工、协作、服务等,工资奖金从劳务收入和经营收入中支付。企业富余人员的工资、奖金自理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奖金额度仍然留给企业,自行支配。
7、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在工业公司、二轻公司、建材公司、医药药材公司、农业局、水利局、畜牧总站、农机总站、水产公司、乡镇企业局、物资公司、城乡建设环保局、商业局、县社所属企业和交通局所属运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职务津贴。其标准:科级企业(石油机械厂、医药药材公司、啤酒厂)厂长(经理)、书记月津贴18元,副职14元;副科级企业(百货公司、食品公司、服务公司、糖酒公司、五金公司、东方商场、土产公司、果品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燃料公司、木材公司、县木器加工厂、水泥厂、造纸厂、运输公司、虎头渔场)厂长(经理、主任)月津贴14元。副职10元;股级企业厂长(经理)月津贴10元,副职7元。处级干部担任企业领导,月津贴22元。职务免除,职务津贴随之取消。厂长(经理)的职务津贴必须是在本企业实现利税比去年同期增长,并且按月完成实现进度的情况下才实行,否则不实行。年终结算时,全年上缴利税超过去年上缴利税的,补发职务津贴差额部分,比去年上缴利税降低的企业,追回企业领导人已发津贴。
凡这次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测算的单位,暂不执行职务津贴办法。
中直、省直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职务津贴办法、待企业工资改革后另定。
另据各企业超额上缴利税多少,由县给厂长(经理)以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三、扩大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
8、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实行一业为主,兼营他业,工业企业可以经商,商业企业可以搞加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办综合性劳动服务公司。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企业的名称,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发照。企业有权确定内设机构。
9、为使企业搞好经营,各企业可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活动费,列入成本。凡属为了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进行的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等所需业务经营费用以及企业在开展供销业务中所必须的交易费,可在经营活动费中列支。经营活动费的提取比例,工业企业销售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在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内控制使用,但全年最高不超过二万元;销售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在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控制使用,但全年最多不得超过一万元。商业企业经营活动费,可控制在销售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三之内,但全年最多不得超过两万元。二轻企业继续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二提取经营活动费。
10、企业在经济上除了按规定向国家纳税以外,不对任何部门承担义务。企业对利润留成有自主支配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摊派费用有权拒付。
11、地工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季节价格,批量价格,优惠价格,一次性处理价格,由企业呈报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12、今后县内不再设置行政性管理公司,现有行政性公司要逐步过渡为企业公司。要改变企业多头领导的现状,减少行政干预,减少中间环节,充分扩大企业的自主权。
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
13、健全和落实企业内部以承包为主的经济责任制。企业要本着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行全项承包、单项承包和指标承包等多种承包形式,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个人。工业企业可以采取小指标分解办法,把产量、质量、消耗等包到组或个人。有些适合大包干的企业、车间或小组,可以个人挑头承包或个人租赁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可以组建包工队,由包工队实行全面承包;商业零售企业要把销售额、资金占用额、商品损耗率、毛利率定到组或个人,联销计酬,工资额浮动。饮服企业实行集体承包、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离店(厂)经营。其它行业和工种凡是能承包的全部实行承包,不能承包的要建立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按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其它指标领取报酬。
14、要把职工的物质利益同贡献大小紧密联系起来,要扩大工资、奖金差距,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充分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对有重大贡献的职工要敢于重奖。
15、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使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增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
16、适当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工业企业上缴利税每增加百分之一,固定资产折旧率可相应提高千分之零点三。对部分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在上缴利税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折旧速度可适当快一些。商办工业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商业企业可在八四年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一。折旧费中的设备折旧部分,只能用于设备更新,不准挪作它用。
17、放宽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二十万元以下的改造项目(包括二十万元以内的贷款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直接向银行贷款,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18、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可按规定比例分成,分成部分由企业自行支配。
六、国营企业进一步放开经营
19、对已放开的国营工业企业和财贸企业,要继续放开经营。工业公司、建材公司、药材公司、物资公司、商业局、粮食局所属企业、交通局所属运输企业以及农牧企业按照小型企业放开经营标准,符合放开的要全部放开经营。放开的企业,一律按照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20、放开经营的企业,折旧费按规定留给企业部分全部留给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取部分,必须集中用于企业更新改造上,不得截留或挪做它用。放开企业可以参照集体企业的办法,实行集资、入股、分红。
21、放开企业可以出租、有价转让多余困置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不上缴,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22、对放开企业实行扶持政策。第二步利改税核定承包费的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审定,人均留利不足三百元,免交承包费,人均留利超过三百元的企业,按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承包费缴纳。计划亏损而扭亏为盈的企业,可以免交当年所得税。对于改造任务较重的企业,财政部门给予短期改造借款,还可负担银行贷款贴息,贷款可在征所得税前新增利润中偿还。
七、加快建筑业的改革步伐
23、放开建筑市场,全面实行招标、投标。从一九八五年起,凡新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招标投标。无论县内还是县外的施工队伍。无论全民还是集体的建筑企业,都可以按照审定的施工资格参加投标。少数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和栋号包干。
24、改革建筑设计管理。设计单位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社会化,实行设计项目承包责任制。要放开设计市场,国营、集体和个体设计并存,允许竞争。
25、城镇公用工程实行投资包干。公用事业单位按企业化管理。实行经费全额和差额补贴包干。
八、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26、债权企业有联合协作的自主权。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务上缴渠道和债务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行组织参加或退出联合体,有权在联合体择优组织生产协作和产品扩散。联合企业各方面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之后,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经公证部门公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正当的经济联合。
27、企业联合可以优质、优势和短线产品为龙头,组成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可以实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还可以搞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可以是工工结合,工商结合,也可以是松散性的联合,可以参加一个联合体,也可以参加几个联合体。
28、在经济联合体内可实行内部结算价格。联合各方要本着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协调发展的原则,协商解决内部的利益分配。
29、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支持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系。银行、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设立帐户、办理证照、资金划拨等方面为联合体提供方便,在人事调动、劳动工资、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照顾。
九、发掘起用开拓型的优秀人才
30、打破传统的用人观念,确定新的用人观点。要把那些符合干部“四化”要求,有开拓精神,锐意改革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大胆使用虽然有缺点但有本事的能人,不用那些德才平庸的人。既要重视有文凭的知识分子,又要重视自学成才有水平的人。不论是工人还是干部,不论是在职人员还是社会闭散人员,不论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只要有真才实学,有开拓精神,就要大担选用。
31、要冲破人才的“单位所有制”和“部门所有制”,实行人才合理流动。对确属流向合理,所在单位卡住不放的,人事部门可采取行政干预,强行调出。
32、要采取多种形式发掘人才,允许企业采取优惠政策挖掘本地的能工巧匠,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用重金礼聘国内外的专门人才。企业培训人才的费用,可以列入技术改造总体规划费用之内,允许列支。对那些自学成才,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企业有权自行认定技术等级,在本企业享受同级待遇。工业公司、二轻公司、建材公司下属没有技术人员的企业,经民主推荐,技术考核合格,厂长有权任命技术员。并确定待遇,报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属于国家正式承认的科技人员,调出企业或不做技术工作,职称和待遇随之取消。
十、加快集体经济的发展
33、关于发展集体经济,不再作另行规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轻工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国发[1984]163号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决定》的黑政发[1984]128号文件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集体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虎政发[1984]34号文件,尽快地把我县集体经济发展起来。已发文件和现执行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中共虎林县委员会
虎林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