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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

第二节 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

  税收同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方式相比较,具有3个基本特征:

  一、强制性。国家的税收,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无偿性。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就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

  三、固定性。在征税以前,一般都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收数额的比例。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该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纳税的行为,就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纳税,一般不受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

  税收在社会生产的总过程中是一个分配范畴,它同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等分配范畴一样,是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征收的过程,就是把一部分国民收入以税收的形式转变为国家所有的分配过程。税收过去又称赋税、租税和捐税,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为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因而社会主义税收是为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的主人,在国家企业与生产者个人之间不存在剥削关系。因而社会主义税收是国家动员集中社会主义企业纯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积累资金的重要方式,也是进行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杠杆。它体现了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体现了国家、企业和生产者个人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本区税收主要向工商企业(国营、集体、个体)征收。一九七七年完成税收 518万元;一九七八年比一九七七年超收61.7万元,增长率为11.9%。一九七九年完成税收625万元,比一九七八年超收45.9万元,增长率为7.9%。一九八二年完成税收 659万元。一九八三年比一九八二年超收271.1万元,增长率为37.6%。这年税收创历史’最高水平。是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的结果。全区现有工商企业1,022户。其中国营企业94户 (工业17户、交通运输业4户、商业55户、服务行业18户),集体企业173户(工业合作组织 9户,运输合作组织1户,区镇、街道企业20户,青年企业48户,农村社队企业23户,其它企业72户),联营企业3户,牧工商30户,个体工商业 721户。税收的增长、主要是依靠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特别是依靠社会主义企业纯收入的增加。近 5年来由于各类企业的竞相出现与发展,特别是个体企业发展之迅猛,占国营和集体数字的近三倍。社会主义国家的资金积累,基本上来自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个体企业是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补充。税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收额连年增长。一九八四年一月正式实行税务第二步利改税。下面用两个图表对比,说明改革后经济效益的显著。

(一)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三年税收统计,如下表
  单位:千元



  建国以来,各个时期税收在积累资金配合社会主义改造,促进国民经济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税收是国家分配国民收入的一个工具,它的基本职能,就是为国家积累资金,税收为区政建设、生产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不断提高人民物资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保证作用。(一九八四年与一九八五年税收情况表,见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