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院 一、伪满时期概况
一九三二年至一九四五年八月,萨尔图区设有警察分驻所。内设司法系,有 2人负责萨尔图的司法,对中国人民进行残酷的镇压,以维护日伪的统治。
二、人民法院沿革
解放后到一九六○年,萨尔图区属安达县管辖,安达县有人民法院。
一九六○年安达市成立萨尔图区人民法庭,地址在今萨尔图三道街北楼区1—1楼处。设庭长(杨景权)1人,审判员1人,书记员2人。年末增加书记员1人。
一九六四年末,安达市萨尔图区人民法庭撤销。
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成立大庆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负责人为张启良、丛和滋、王凤林。办公地址在安达市中七路北侧市革委办公室东侧二十八栋,办公室两间,十月迁到红旗镇院内,一九七七年二月迁到今萨尔图区政府后院。一九八二年十一月迁至萨尔图区政府对门政法大楼三楼。办公房间750平方米。
建院初期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担负着23个县团级企事业单位,此外还管辖北戴河疗养院、宾县大庆精神病院、德都县大庆农场、驻哈尔滨石油办事处、驻安达县大庆石油学院、林源化工厂、新华电厂,共24万人口的审判工作。
一九七九年法院增设办公室。除管辖上述单位的审判工作外,还管辖让胡路、红岗、牧场、林源法庭的刑、民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九八○年设置4庭1科1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科、办公室。
一九八一年将让胡路人民法庭、红岗人民法庭、牧场人民法庭、林源人民法庭,分别交给让胡路人民法院、红岗人民法院、牧场人民法院所管。同年大庆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改名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三年仍为4庭1科1室。
一九八四年增政工科(负责人王海文)、执行科(副科长王佐忠)和法医技术室4构成4 庭3科2室。
一九八五年七月,法院进行体制改革,把原判处有期徒刑 4年以下的决定权,由原审判委员会决定,下放到会议庭决定。 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仍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效益是:
一、院审判委员会可集中精力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研究和决定。
二、使会议庭成员增强了责任感。
一九七五年至一九八五年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领导人更迭 续表:
三、法院各项工作
(一)法庭
一九六○年至一九六四年,安达市萨尔图区设立人民法院,设庭长(杨景权) 1人。工作人员4人。主要受理民事案件,如:离婚、赔偿财物纠纷等,协助安达市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
一九七五年五月,成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高景仁) 1名,工作人员2名;设民事审判庭,负责人(邢普)1名,工作人员 1名;下辖让胡路人民法庭、红岗人民法庭、牧场人民法庭、林源人民法庭,至1981年。
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七年,萨尔图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设有负责人(高景仁)1名,工作人员3名。民事审判庭设负责人(邢普)1名,工作人员4名。
一九七八年,萨尔图区民事审判庭负责人改由区人民法院负责人高振德兼,工作人员增加到5名。
一九七九年,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设负责人(高景仁)1名,工作人员增至9名。民事审判庭设负责人(刘国志)1名,工作人员增至8名。办公室负责人为岳汉卿,工作人员3名。
一九八○年八月后,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设四庭一科一室,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崔广志) 1名,工作人员6名。刑事审判二庭设副庭长(高景仁)1名,工作人员 4名。民事审判庭设副庭长(张瑞生)1名,工作人员9名。经济审判庭设负责人(王佐忠) 1名,工作人员3名。信访科长(张瑞生)1名,工作人员2名。办公室负责人为刘国志,工作人员10名。
一九八一年,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设副庭长(崔广志)1名,工作人员6名;刑事审判二庭设副庭长(高景仁)1名,工作人员 4名;经济审判庭设副庭长(王佐忠)1名,工作人员4名;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瑞生)1名,工作人员12名。
一九八二年,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设副庭长(崔广志)1名,工作人员7名。刑事审判二庭设副庭长(高景仁)1名,工作人员3名。经济审判庭长(王佐忠)1名。工作人员6名,民事审判庭设庭长(张瑞生)1名,工作人员13名。
一九八三年,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设副庭长(崔广志)1名,工作人员增至4名。经济审判庭设副庭长(王佐忠)1名,工作人员6名。一九八四年后,改由谢阳春庭长负责。民事审判庭设庭长(张瑞生)1名,工作人员8名。一九八四年增设副庭长(张秀英)1名。
(二)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人民群众行使审判权,在合议的时候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力。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没设专职人民陪审员,每次开庭前,由区法院抽本院工作人员或借部分基层同志,学习一段时间后,再做人民陪审员;案子审结后,再回原工作岗位。
(三)刑事审判(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1.一审刑事案件情况(审判一庭)(第一次审判)
一审刑事案件,一九七五年至一九八三年末,共处理案×××件,处理了×××件、×××人,其中死刑××人、死缓×人、无期××人、有期×××人、拘役×××人、缓刑××人、管制××人、免处 36人,其它106人。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共受理案件×××件,审结×××件×××人,其中死×人,死缓×人。
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五年末,刑事审结案件中,上诉总案数××件,其中维持原判××件,改判19件、更审11件。
一审刑事案件上诉情况:(上诉:判后犯人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控诉)
一九八年,一审上诉案件18件,其中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10件,改判6件,更审2件。
一九八一年,一审上诉案件16件,其中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8件,改判4件,更审4件。
一九八二年,一审上诉案件8件,其中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6件,改判1件,更审1件。
一九八三年,一审上诉案件12件,其中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10件,改判2件。
一九八四年上诉案件26件,经中院审理,维持原判的14件,改判5件,发回重审3件。
一九八五年,上诉12件,部分改判部分维持的1件,维持原判的5件,发回重审1件,改判1件,未结4件。
注:“×”是法院领导所做的数字保密符号。
一审刑事案件抗诉情况(抗诉:检查院认为法院判处的不合理,向上级法院提出意见)
一九八○年,一审刑事案件抗诉4件,其中维持原判1件,改判3件。
一九八一年,刑事案件抗诉1件,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一九八二年,刑事案件抗诉1件,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一九八三年,刑事案件抗诉14件,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11件。改判1件,更审2件。一九八四年没有抗诉案件。一九八五年,抗诉4件,撤回1件,改判 1件,发回重审1件,未结1件。
2.申诉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情况 (二庭) (申诉:判后十日法律已生效,犯人这时认为判的不合理,再提出意见,叫申诉,审判监督:院长或上级法院,对审判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一九八○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1起,12人。审结申诉案件11起,12人。其中维持原判 9起10人,转出1起1人,改判1起1人。
一九八一年共受理申诉案件29起,36人,审结申诉案件29起36人,其中维持原判16起20人,转出6起6人,改判7起10人。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5起9人,审结审判监督案件 5起9人其中维持原判3起5人,改判2起4人。
一九八二年共受理申诉案件32起33人,审结申诉案件32起33人,其中维持原判14起14人,转出11起11人,改判7起8人。
一九八三年共受理申诉案件12起12人,审结12起12人,
一九八四年共受理申诉案件63件65人,全部审结。
一九八五年共受理申诉案件35件37人。审结35件37人,其中维持原判17件17人,改判减轻刑罚的3件5人,改判无罪的4件4人,缩减刑罚的3件3人,解除管制的1件1人,其它7件7人。其中维持原判10起10人,改判2起2人。
(四)经济审判(审判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分子)
一九八一年,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同年开始经济审判工作。
1.经济案件公诉情况 (公诉:由行使检察权的机关代表国家对认为确有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一九八一年,受理并审结公诉经济案件5件6人,其中盗窃2件3人,重大责任事故2件2人,贪污1件1人。
审结的6名人犯中党员2人,群众4人。
审结的6名人犯中干部1人,工人4人:农民1人。
审结的6名人犯均是25岁以上的人,
审结的6名人犯中判刑五年以下的4人,缓刑的2人。
一九八二年,受理并审结公诉经济案件24件24人,其中受贿16件16人、诈骗1件1人、重大责任事故1件1人。
审结的24名人犯中党员7人,群众17人。
审结的24名人犯中干部7人,工人16人,家属1人。
审结的24名人犯中25岁以上的24人。
审结的24名人犯中判刑五年以下的6人,处理 6年至10年的2人,处缓刑的7人,拘役的1人,免处2人,退卷、撤诉的6人。
一九八三年,受理并审结公诉经济案件17件25人,其中受贿的10件13人,贪污5件8人,盗窃2件4人。结案率为百分之百平均审限期为41.3天。
已审结的7件中,上述15件,占29.4%。其中二审维持原判 2件,改判2件,发回更审1件。
一九八四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6起,其中贪污13起,受贿11起,盗窃1起,投机倒把1起。共判处人犯 21人,其中判处1一5年的8人,判处6—10年的3人,判处缓刑的8人,判管制1人,拘役1人,给国家挽回损失5.1万余元。
一九八五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2起,上年结转3起,年末全部审结。
2.经济案件自述情况(自诉:犯人自己向法院起诉)
一九八一年受理经济自诉案件29件,其中合同纠纷5件,赔偿4件,债务4件、买卖纠纷3件,房产纠纷13件。同年审结自诉案件29件,其中合同纠纷5件,调处4件,撤诉1件;赔偿4件。调处1件,简调3件;债务4件,调处1件,简调3件;买卖纠纷3件判处1件,调处2件,房产纠纷13件,判处1件,调处5件,简调6件,转出1件。
一九八二年,受理经济自诉案件33件,其中合同纠纷8件,赔偿5件,债务2件,买卖纠纷2件,房产纠纷8件,工程赔偿款1件,其它7件。同年审结经济自诉案件33件。
一九八三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5件,其中经济纠纷5件,合同纠纷4件,买卖纠纷2 件,赔偿损失4件,受案率与一九八二年相比下降45.5%。同年审结14件,其中经济纠纷 4件,合同纠纷4件,买卖纠纷2件,赔偿损失4件,结案率为93.3%,平均审限期为73.9天,处理结果:判处2件,调解3件,撤诉2件,转出2件,中止 5件,上诉1件,未结1件,占结案数7.1%。
一九八四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4起,年末全部审结。其中判决 4起,调解5起,中止4起,撤诉1起,标的额达7.3万余元。
一九八五年,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9起,年末全部审结。
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2起,承包合同纠纷8起,承揽加工1起,不服仲裁2起,经济赔偿1起,联营占用资金纠纷1起,代销服装货款1起,买卖纠纷19起,其它经济纠纷3起,土地裁决1起。
(五)民事审判(审判民事案件)
一九七五年至一九八三年,民事受案×××件,结案×××件。
一九八四年,受理民事案件209件,结案209件。其中判决9件,撤诉39件,调解158件,终止1件,其它4件。
一九八五年,受案186件,结案186件。其中判决14件,撤诉22件,调解144件,终止2件,其它4件。
附重大案例 李克胜、魏柏岭、张振林、胡新民、李荣江、白小东等杀人、盗窃案例(例)
被告人李克胜、魏柏岭、张振林、李荣江、白小东自一九八二年冬至一九八三年夏分别在大庆第三采油厂一压气站、北三联、家属区等地。以橇门压锁,钻窗户等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得精密仪器 2台,各种电器原件、线路板、台布、嘉陵摩托车、现金、粮票等物品总价值一万二千余元。
李克胜单独盗窃2起,合伙盗窃2起,价值六千三百余元;魏柏岭单独盗窃2起,合伙盗窃5起,价值五千余元;张振林单独盗窃 2起合伙盗窃4起,价值四百三十余元,李荣江参与盗窃1起,价值14元;白小东参与盗窃2起,价值二百余元。
被害人徐志发(浙江省开化县社员,28岁)自流大庆市后,结识了李克胜,魏柏岭、张振林、葛年华(已收容)等人,一九八三年四月十七日,李、葛、徐三人用徐盗来的支票在大庆地宫门商店购买 4台收录机及22盘录音磁带(价值三千零三十七元二角二分)与魏柏岭各分一台。嗣后、徐志发曾多次向李克胜、魏柏岭索要现金。李克胜、魏柏岭以为徐志发不可靠,怕事情暴露,欲将徐发志发干掉,张振林也怀疑其盗窃问题是徐志发告发的,也说:“我早就想收拾他”。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晚饭后,李克胜让魏柏岭去找徐志发,魏柏岭路遇白小东,对白小东透露说:“李克胜要杀小木匠(指徐志发)”当晚21时许,徐志发来到魏家,李克胜、魏柏岭借故将徐志发留宿在拥军村 126号魏的二哥魏延岭家,李克胜、魏柏岭、张振林、胡新民同住魏家,再次预谋杀害徐志发。22日上午六名被告先后到魏延岭家,午饭时,李克胜、胡新民用酒将徐志发灌醉,徐醉后躺在床上,李克胜喊:“上!”并首先用双手卡住徐的脖子,魏柏岭见李克胜动手,便招呼白小东去找埋尸地点,张振林拿一团黄色单蕊电线递给胡新民,张振林用双手捺住徐志发的双脚,胡新民接过电线挽一活扣套在徐志发的双腿,胡新民接过电线挽一活扣套在徐志发的脖子上与李荣江各拽一头用力勒紧,又分别将电线两头拴在床上头,李克胜用钳子将拴在床头上的电线掐断,将徐志发脖子电线结扣处拧了几下李克胜见徐已死,在徐身上搜出通勤票、照片,撸下徐带的上海牌手表,解下徐的腰带及一串钥匙。李克胜、张振林、胡新民、李荣江将徐志发的尸体装入事先准备好的麻袋内,魏柏岭、白小东回来说地方找到了,李克胜等人又将装尸的麻袋放到了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大梁上、由李克胜驾车、魏柏岭、白小东骑一台自行车,张振林、胡新民步行在后(李荣江看屋),到采油三厂二矿二十七号站附近的土岗处由李克胜、张振林、胡新民将徐志发的尸体装入一个塌方的简陋防空洞内。魏柏岭将徐志发的手表、上衣等物拿走,后来手表归魏柏岭。
对罪犯判处如下:
被告人李克胜犯盗窃、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魏柏岭犯盗窃、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张振林犯盗窃、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胡新民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荣江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白小东犯盗窃、杀人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刘宝臣、孙英华抢劫案例(二)
被告人:刘宝臣,男、21岁,汉族,原籍黑龙江省肇东县,捕前职业系大庆市石油管理局汽车修理厂工人。
被告人:孙英华、男、19岁,汉族,原籍黑龙江省肇源县,捕前系大庆市牧工商基建安装联合公司粮油加工厂工人。
主要犯罪事实:
一九八三年六月三日十九时左右,被告刘宝臣,孙英华等人酒后到大庆市勤俭废品收购部抢劫。刘宝臣对在门斗处借宿的高万龙(男17岁)、高万发(男、12岁)兄弟二人进行搜身、抢走高万龙人民币二元二角、粮票五斤左右,然后又对更夫李智宪(男、22岁)说:“哥们跟我走一趟!”李说:“跟你去干啥?”刘宝臣照李智宪脸部打一巴掌,孙英华上前对李智宪拳打脚踢,刘宝臣抢下李智宪的东风牌手表,并对其搜身,抢走人民币二元二角。孙英华威肋、李智宪跪在地上,二被告逃跑。被告刘宝臣在逃跑途中又串到大庆市牧工商基建安装公司一中队板房宿舍,从窗户入室,用砖头砸开箱子锁,盗走衣服二件。
判处被告刘宝臣抢劫罪有期徒刑15年。
判处被告孙英华抢劫罪有期徒刑10年。
赵庆福强奸一案例(三)
被告人;赵庆福,男,71岁,汉族,原籍山东省益都县,捕前系大庆铁路装卸队退休工人。
主要犯罪事实:
一九八三年一至三月问罪犯赵庆福与大庆机关痴傻女青年唐××(18岁)相识,被告以给女方买冰棍和零花钱为手段,先后三次将女方领到家中施以奸淫。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六时许,罪犯赵庆福在大庆市第一中学附近市场处,遇富裕县塔哈公社曙光三队痴傻女社员陶××(20岁)赵见其满脸污垢血迹,便主动同其搭话,女方要洗脸,去火车站,赵犯将女方领到家中待其清脸后,将其奸淫。
被告人赵庆福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国贵、王贵贪污案案例(四)
被告人:杨国贵,男,50岁,汉族,原籍吉林省永吉县人,捕前大庆萨尔图区综合厂负责人,住大庆萨尔图区南岗四街162号。
被告人:王贵,男,34岁,汉族,原籍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捕前系大庆市萨尔图区综合厂会计,住大庆萨区风雷一村。
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国贵、王贵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综合厂任职期间,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二十日两次家属开资时,假报家属工资35人,计一万四千零七十一元八角四分。被杨国贵贪污14人的工资六千三百五十元零二角六分;被王贵贪污12人的工资三千五百六十七元零七分,其余9人工资除有3人工资七百九十六元二角六分留做该厂客餐费外,对另外 6人工资三千三百五十八元二角五分,待查清后处理。
另查,被告王贵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在为核厂购买汽车油票及为安达县天泉公社太平桥大队转汇货款过程中,先后受贿三百元,
二被告归案后,所得脏款全部追缴。
判处被告杨国贵贪污罪有期徒刑5年。
判处被告王贵贪污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孙悦永受贿,强奸,卢玉清受贿一案案例(五)
被告人:孙悦永,男,49岁,汉族,原籍辽宁省东沟县,捕前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一厂科长,住大庆采油一厂家属楼区。
被告人:卢玉清(系孙犯的爱人),女,46岁,汉族,原籍辽宁省法库县,捕前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一厂人事科调配员。
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悦永于一九七八年八月至一九八一年十一月期间,先后 4次帮助辽宁省黄土坎公社山河大队通过大庆市物资局推销玻璃丝保温被二千一百零八十七点五吨 (包括超合同发货二百五十八点七五吨)在此期间,被告卢玉清向对方提条件。
山河大队党支部书记孙殿芝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到孙犯家面交卢玉清人民币三千元。卢收钱后又向对方提出再弄“五个”(指五千元),孙殿芝又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给卢玉清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孙悦永任大庆市公安局户政科长期间,为大庆市龙凤区综合厂黄庆华、省电力三处刘凤鸣等人落户口过程中,收受黄庆华全包沙发一对,刘凤鸣等人毛毯二条 (单价五十七元正)。被告孙悦永、 卢玉清为原安达县辽源牧场教师候成文调入大庆及全家到大庆落户,收受候成文人民币五百元,用此款购买日本产声宝牌十二英寸黑白电视机一台。
另查,被告人孙悦永于一九七九年五月至一九八一年十一月间,利用户政科长职务,在给一女青年亲属落户及女青年本人安排工作、调转工作中,将其强行奸污多次。
判处孙悦永受贿、强奸有期徒刑十年;
判处卢玉清受贿罪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