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救济 一、城市救济
城市社会救济方针是“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救济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疾和家庭人口多,无劳动力;无固定收入或遭受意外灾害,造成临时困难的社会居民;无固定职业罪犯家属等。
一九六九年至一九八五年社会困难户定期定量救济表 (单位:元)
续表;
二、农村救济
农村除定期定量救济外,还采取困难户补助和临时救济,一九七五年政府下放的农村救济如下:救济户数139户,救济人数908人。救济金额4,065元,布票220尺,棉布尺数163.9尺,棉花45斤,绒衣裤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