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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按照婚姻法办理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按照婚姻法办理婚姻登记是保障合法婚姻的确立,防止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发生。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的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才能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保护。

  从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三年,本区共办理结婚登记 4,270对,其中初婚13,907对,复婚54对,离婚309对,晚婚率达到98%。

  婚姻登记,原由区民政科办理,各街道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办理。现在民政科只办理二婚和复婚手续。

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五年民政科办理婚姻登记情况表
  (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