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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县公署和政府

第二节 县公署和政府



  民国元年(1912年)按大总统令,厅通判改称知事,厅衙门改为公署。民国 2年(1913年)改东宁厅为东宁县,属吉林省延吉道尹公署。民国 6年(1917年)设税捐征收局(县知事兼局长)和地方财务处。同年,设警察所(县知事兼所长)。民国17年(1928 年),县公署设科长1名,协助知事处理政务;承审员 1名,协助知事处理民刑案件。同年,劝学所改为教育局,警察所改为公安局。

  民国18年(1929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全县机构如下:

  一、县政府下设行政科、司法科、狱所、游巡队;

  二、财务处下设北河沿、寒葱河、五站、六站4个分卡;

  三、教育局下辖11所学校;

  四、实业局;

  五、县志局;

  六、县仓(储粮);

  七、公安局下辖6个分局和1个警察骑兵队;

  八、保卫团总队,下辖4个正队、4个分队;

  九、税捐征收局下设绥芬河、小绥芬、大城子3个分局和西北门、八道河子2个验卡;

  十、绥芬河属东省特别区第三区,当时有:绥芬河市政局、地亩局、路警处、东省特别区绥芬河警察署和各小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