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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乡(镇)政权

第二章 基层政权

第一节 乡(镇)政权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建立绥芬厅后,对管内进行区划,宁古塔地方分为 9个甲,三岔口地方分为5个社,穆棱河地方为 1个社。每个社选出乡约1人,倡办地方公益事务和应付官家交办事项。

  民围6年(1917年)为筹备自治,东字县在原5个社的基础上,划为6个区,每个区设1个区警察署(民国17年改为公安分局)。各区没有行政机构,区内事务统归警察署管理。

  伪康德元年(1934年)、实行保甲制。每个警察署管内设一个或二三个保事务所,保设保长、副保长和几名文二转管理保内事务。但须受警察署指挥,还不能算一级政权。

  伪康德6年(1939年)改行街村制,即城镇改为街,农村改为村。东宁县划为1街 3村,绥阳县划2个街。

  范围较大或边境要地的街设指定街(县级),街长须配高等官(荐任),一般街的街长为属官(委任)。东宁、绥阳街都是指定街。

  街公所设街长、副街长、司计,下没庶务、行政、经济、财务、国兵民籍 5个股,股长为属官或吏员,其余工作人员为吏员和雇员,加上勤杂、司计约30人,街下设区。

  村公所设村长、助理员、司计,下设庶务、行政、经济、财务、国兵民籍 5个系,系主任为吏员,其余工作人员为雇员,约20多人,村下设屯。

  街、村不属警察指挥,属县公署领导,已是一级政权机构。

  1945年8月伪满垮台后,沿用原街村区划,改各街村为区,称区公所。原区、屯一律称村。

  1948年绥阳县并入东宁县后,经过建政,划全县为 7个行政区。区政府设区长、副区长,下设民政、农业、文教等助理员,每区约十几个人。

  1959年实行小乡制,将原7个区划分为16个乡、3个镇,乡、镇设正副乡、镇长和各业助理员,每个乡镇十几个人。

  1958年10月人民公社化,撤乡镇,按原7个区的范围改建7个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人民公社设社长 1人,副社长若干人。下设民政、农业、工商、文教等助理员。1978年以后,陆续开办社办企业,按公社大小配备人员,每社二三十人到四五十人。

  1984年政企分设,撤人民公社,改建乡政府。乡政府设乡长、副乡长若干人,下设各业助理员。乡是基层政权,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设乡经济委员会,管理全乡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