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村政权
第二节 村政权
清以前,人烟稀少,居住分散,不成村落。清光绪二十五年(1903年)三岔口地方划为五社,由各社乡约管理。民国后,人口渐多,形成许多村落,每村选出 1名为大家办事和应付官方向村内摊派任务的头行人,称为百家长(有时也称村长)。因系义务职,多由村内较富裕户承当,逐年更换。
伪康德元年(1934年),实行保甲制,每个村设甲长,承担警察署和保事务所交办的任务。甲长没有工资,每个月由保事务所发给十几元的津贴。
伪康德 6年(1939年)实行街村制后,街管内的村设区长,村管内的屯设屯长。区和屯都设公所,并雇用 1名勤杂人员称联络员,担当传递文件和召集开会等工作。区、屯长是义务职,每月由街村发给20元津贴费。
1945年日伪垮台后,原街村改称区,原区屯改称村,各村选举村长负责村内事务。1947年土改时,由农会全面管理。
1948年冬,在建政运动中,各村经民主选举出村民委员会,再由委员中选出村长和进行民政、文教、保卫、生产等委员的分工,组成村政府,村政府是国家最基层政权。村长土地由村民代耕,后改为工分补贴。当时的村分行政村和自然村,人口较多的为行政村,邻近较小的村称自然村。自然村由行政村领导,不是一级政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村建成一至几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废除村长,社主任负责村内行政事务。1958年称作业区,1959年改称大队。
1980年普选中,各村选出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行政事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组织,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是一级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