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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沿革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沿革



  民国2年(1913年)成立东宁县议会,推选于溥为议长。

  议会成立后,以于溥、袁维山为首,用县议会名义,于4月和8月两次向省议会控诉东宁县知事张作霖(不是东北军阀)贪污勒索等问题,迫使吉林省将张作霖调离东宁。

  同年,于溥被推选为吉林省议会议员,辞去东宁县议会议长职务,由袁维山继任东宁县议会议长。此后由于袁世凯篡夺北方政权和军阀割据,议会没法开展活动,名存实亡。直到民国10年(1921年)取消了议会机构。

  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1948年秋进行政权建设。从基层开始,民主推选代表召开村代表会议,选出村政府人选和出席区代表。1949年,各区召开代表会议,选出区政府人选和出席县代表。1951年1月,召开东宁县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因代表不是普选产生的,不算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了县长和政府委员会委员,委员由各界代表组成,县长任主任委员。政府委员会每月(或两月)召开一次,研究、通过县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干部任免等问题。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1953年,实行普选,逐级选出村、区、县代表。1954年 3月10~14日,召开了东宁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5年 3月15日,召开的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改县人民政府为县人民委员会,政府委员改为人民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改选了五届,到1964年 5月25日召开五届二次会议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动乱,迫使全县停止了人民代表大会活动(16年)。

  1967年 7月13日,在“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中,撤销县委、县人委机构,改组成东宁县革命委员会(黑龙江省政府规定本届作为第六届人代会)。

  1980年,实行县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县划为 101个选区,共登记选民94 822人,由各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2 025人,经过协商,最后确定 402个候选人。9月5~6日各选区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差额选举,共选出县人民代表255人。代表中有:男198人,女57人;少数民族代表22人;中共党员174人,非党代表81人。

  1990年 9月19~21日,召开东宁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本次大会后实行党政分设,撤销县革命委员会,重组县人民政府。会上除选举了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还选举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共15人),设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并决定地方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是地方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