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制度
第二节 兵役制度
一、志愿兵
1946年东宁解放后,人民政府为保卫政权,维护社会治安,给各村下达名额,选拔自愿者组建保安队。
1948年土改结束后,翻身农民获得土地。为推翻国民党政权,保卫胜利果实,经过动员,广大农民纷纷报名参军。实行自愿报名,民主评议,政府批准的办法,每年都输送大批青壮年入伍。
1950年抗美援朝运动中,经过广泛宣传,城乡青年踊跃参加志愿军。除参军外,还有大批汽车司机,医护人员,担架队员,踊跃报名参战。
二、义务兵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按照《兵役法》每个适龄青年都有当兵义务,每年从适龄青年中,经过政审、体检,会同部队派来的接兵人员,按名额审批青年入伍。
]984年实行《新兵役法》,同时改部队接兵为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送兵。
三、预备役
1956年,县兵役局根据《预备军士和兵的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对全县城乡机关、厂矿、企业各单位的预备役人员进行了登记,并根据每个预备役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组建。
四、退伍安置
解放初期(年1945—1949年)退伍兵员不多,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给予具体安置。1950年,贯彻政务院的指示,原则上按“从哪来回哪去”进行安置。
1971年和1972年,由于城镇知识青年逐年上山下乡,工矿企业人员不足,在国营、集体企事业中安排了一批从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
1973年开始再按“从哪来回哪去”的精神,安置退伍军人。
1982年起,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实行每年按义务兵同等劳力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 (一般不低于200个劳动日值)做为优待,由大(小)队以军人本人名义,存入银行,做为军人退伍回乡后安家之用。改变了原来对军属实行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不困难不优待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