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治安机构 一、保卫团
民国6年(1917年),按省保卫团组织法,将乡勇营改组为保卫团,委任邹泰升为总队长。
保卫团分正团和附团,正团分三个分队,共 155名。第一分队驻高安村,队员50名,徐国祯为队长;第二分队驻界牌沟,队员50名,陈发为队长;第三分队驻大乌蛇沟,队员50名,段永江为队长。
附团编四个分队,共188名。第一分队分驻大乌蛇沟、小乌蛇沟、高安村,队员47 名,周德才为队长。第二分队分驻泡子沿、缸窑沟、北河沿(今八家子),队员47名9 王德应为队长;第三分队分驻大城子、小城子、暖泉沟,队员47名,刘长春为队长;第四分队分驻大肚川、佛爷沟、老黑山,队员47名,刘清祥为队长。
民国18年(1929年),为统一保卫团名称,取消了保卫团附团,改编后的编制和驻扎地点如下:
总编制175名。总队长姜开山,月薪55元,团部设在三岔口,有团丁5名;教练佟金如,月薪40元;
第一事务所正队长李信,月薪25元,率团丁20名驻界牌沟;
第一事务分驻所队副刘庆祥,月薪18元,率团丁20名驻大乌蛇沟;
第二事务所正队长李庆业,月薪25元,率团丁20名驻平房;
第二事务分驻所队副梁魁五,月薪18元,率团丁20名驻太平岭;
第三事务所正队长段绍铭,月薪25元,率团丁20名驻通沟;
第三事务分驻所队副姜子亭,月薪18元,率团丁20名驻二十八道河子(今道河);
第四事务所正队长王德文,月薪25元,率团丁20名驻佛爷沟(今胜利村);
第四事务分驻所队副乔振财,月薪18元,率团丁20名驻老黑山。
同年冬,吉林省警务处和保卫团管理处联合训令,责成东宁、穆棱、密山三县组成第十三联防区,防止土匪到处流窜。穆棱县长为总指挥,东宁、密山县长为副总指挥。翌年(1930年)1月,三县保卫团长在穆棱县开联防会议,经过协商决定:
穆棱县保卫团第一、第四两个分队,官兵60名,保安步队官兵20名,计80名,编成四个分队,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队;
密山县保卫团第二正队及第一分队官兵60名,警察保安步队20名,计80名,编成四个分队为第五、第六、第七、第八队;
东宁县保卫团第二、第三队官兵45名,警察保安队15名,计60名,编成三个分队,为第九、第十、第十一队。以上十一个队为联防基干队。
民国21年(1932年) 5月,抗日救国军进驻东宁,任命姜开山为救国军第三团团长,将保卫团改编为救国军第三团第一营。
附:商团
民国18年(1929年)中东路之战后,盗匪蜂起,县保卫团分驻各地和要隘。县城武装不多,为加强县城武装力量,由商会与各商家议定组织商团,招募团丁26名(枪弹由团丁自备),委刘天禄为队长,年需薪饷4 300元,由各商户摊派。
商团的任务是协助守卫县城和保护各商户的安全。当时各商户多数有枪,如防务紧急,各商户临时抽人加入商团。
二、警察所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岔口设立巡警局,有巡警30名。翌年,因盗匪滋扰,撤销巡警局改组乡勇营,此后再未设立警察。
民国 6年(1917年),按省统一规定,成立东宁县警察所,由县知事兼任警察所长,有巡官、巡警20多人,负责县内户口和治安。
民国10年(1921年),省派侯荷禄任东宁警察所长(县知事不再兼任)。
民国16年(1927年),张鸿九任警察所长,同年在各区设警察分所。第一区分所,设三岔口,有长警26名(其中县城的东、南、东北、西北四个城门各设一个派出所,各设长警4名,高安村设分驻所,有长警7名);第二区分所设大乌蛇沟,有长警14名,亮子川分驻所,有长警11名;第三区分所设北河沿,有长酱14名;第四区分所设寒葱河,有长警14名;第五区分所设绥芬河,有长警10名,第六区分所设六站(今绥阳),有长警11名。同年建立保安马队,驻三岔口,有长警10名。总计官员、长警154名,全年预算支出34 102元(五、六两区就地筹款,不包括预算内)。
保安马队和一区分所,枪弹均系公有;二、三、四区分所,枪由警士自带,子弹由官发;五、六区枪弹均由警士自备。
民国17年(1928年),警察所改称公安局,省派赵玉珊任东宁县公安局长。公安局编制如下:
第一分局,驻县城,编制28名,其中:第一派出所,驻高安村,编制名;第二派出所,驻东门,编制名;第三派出所,驻东北门,编制5名;第四派出所,驻南门,编制5名,第五派出所,驻西北门,编制5名。
第二分局,驻大乌蛇沟,编制16名;亮子川分驻所,编制3名;
第三分局,驻北河沿,编制16名;
第四分局,驻寒葱河,编制16名;
第五分局,驻五站(今绥芬河),编制10名;
第六分局,驻六站(今绥阳),编制11名。
保安警察骑队,驻县城,编制10名;
共有警官24名,长警137名,合计161名。
公有连珠枪23支,子弹11 265发;三十年式步枪28支,子弹 1 881发;杂牌枪51支,套筒子弹15发。
同年,县增设游击队,队长1名,队兵9名,厨夫1名。
民国18年(1929年)11月,省派郝秉均任东宁县公安局长。同年,东宁县规定禁烟罚金充奖规则:
1.据告发人报告而破获,判处罚金依法缴纳者,以五成奖给告发人,以三成给破获该案之警察等行政人员;
2.由负责查缉人员或警察行政人员自行破获,经判处罚金依法缴纳者,以五成奖给之,其协助破获之警察及行政人员,以二成奖给之。
民国20年(1931年)公安局官吏—览表 附一、 艾恺忱畏罪潜逃和郝秉钧调离
民国19年(1930年) 4月5日,六站(今绥阳)居民孙克进、张林太等6人,控诉公安第六分局长艾恺忱渎职、枉法,滥罚赌案勒索巨款。县政府接到诉状后,派稽查员程明德、杨子森去六站调查,4月7日调查结果,艾恺忱确实私罚赌案款二三千元。县长李英佐当即以快邮怏电,令艾恺忱星夜来县。 4月24日,李英佐接到艾恺忱复信称,县公安局规定:“各分局长没有县局命令不得擅离职守”。因无县局命令不能去县。同日李英佐县长训令公安局长速令第六分局长来县听候传讯。同时李英佐电请省警务处长,请示对艾恺忱抗令违调问题应如何处理。
同日早6时,艾恺忱声言进县有事,乘车去五站(再无下落)。
4月30日,李英佐去省开会将艾恺忱违法案卷报送吉林省警务处。 5月5日,李英佐在省写信令第六区冯巡官监视艾恺忱勿令逃逸。 5月8日,冯巡官报告:艾恺忱已于4月24日离去,去向不明。
李英佐在省会议期间,向省警务处长王之祜提出东宁县公安局长在县会议席上辱骂县长,警士枪杀人犯及故纵六区分局长艾恺忱潜逃等问题。
5月 20日,省警务处派督察员阎锺岳来东宁调查公安局长郝秉钧辱骂县长,故纵艾恺忱潜逃等问题,经过20多天的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摘要如下:
一、会上辱骂县长问题
民国19年(1930年)4月2日,李英佐县长召开清乡局会议。
李县长说明这次会议议题,系讨论安民问题。郝秉钧说安民必先缉盗,现在二区警兵拿获匪犯,在途中逃跑,被押警开枪击伤致毙,而县长竟将看押警兵与被抢车主一同收押,迄未释放,恐今后警兵各存自危之心,对将来缉捕盗匪,难免不受影响,会上并无辱骂之事。
二、警土枪杀人犯问题
2月24日抓获大烟刘及其弟三刘,在押解大烟刘起枪时,大烟刘逃跑被击伤致死。
三、擅纵六区分局长问题
在郝秉钧局长接到县长手令之前,尚未接到李县长由六区送来手谕,说艾分局长已擅离职守,去无定向,令郝局长探查下落,勿令逃逸。可知艾恺忱系在郝局长接到手谕之前即已潜逃,谓艾恺忱滥法枉为,郝局长毫无察觉,事发后不予严办,显有偏袒之弊尚可。而说郝局长接到命令,置若罔闻,致使艾恺忱潜逃,未免过当。
吉林省警务处接到阎锤岳报告后,将郝秉钧调离东宁,派刘国藩来东宁接任公安局长职务。
附二、 东涌酒厂锅炉爆炸案
民国21年(1932年)1月7日夜,三岔口东涌酒厂锅炉爆炸,声如巨雷,全城动摇,火光冲天,厂房屋盖腾空,砖瓦齐飞,大墙炸倒,并将其西邻商会的会议厅、仓库炸毁,当即炸死工人 3人,重伤3人,幸是夜无风。全城d{动将火扑灭,酒窖得以保全。
1月 19日,以实业局长赵甲魁、农会会长马青山、保卫团总队长姜开山、教育会长邸恒春等牵头,联合各商号经理计42人签名向吉林省请愿,要求饬令该厂停业或迁往城外。
2月3日,省将请愿协转给东宁县政府查办,要求将查办结界上报。
2月16日,县政府责成公安局检查没备有无危险,及对公共卫生有无妨碍。
5月, 东涌酒厂动工修复爆炸后厂房,此时救国军已进驻三岔口,有人匿名向救国军司令部提出控诉,救国军司令部转令东宁县政府查办。
5月16日,县政府再次令公安局查明上报。
5月 28日,公安局将查办意见上报县政府,“略谓……该厂营业纯用汽力,所制之酒亦易引火,局长愚见以为机器之危险尚少,而洒囤之危害最大也,彼城内商民,邻左比栉,受警于前,不免恐虚于后,现在该厂正在动工,可否令其改善,以顺舆情,而重公益……。”
5月31日县政府据公安局报告,转报救困军司令部。
6月2日,救国军第一路总指挥指令东宁县政府:
“呈悉,东涌洒厂,酒囤危险,有害公安,饬令迁移城外,尚属适当,至于应否停止该号营业,由本部径行传讯可也。”
6月4日,县政府转令公安局执行救圈军指挥部指令,命令酒厂将酒囤移出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