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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公安

第四节 人民公安



  一、机构沿革

  1945年8月9日,苏联军队(简称苏军,下同)进驻东宁、绥阳两县,日伪政权解体。在苏军的支持下,东宁、绥阳两县分别组建维持会,下设治安队,维护地方治安。

  1946年初,党派干部接管了东宁、绥阳两县,分别成立了民主政府,下设公安局和县治安队。

  同年6月初旬,民主联军击溃土匪武装,二次解放了绥阳县、东宁县,恢复亍民主政府,下设保安科、治安队。1947年7月改组为县公安局。

  1948年10月,撤销绥阳县并入东宁县,县政府设在绥芬河镇,两县公安局合并,下设 4个股、4个分驻所(即派出所),各区政府设公安助理员(又称特派员)。

  1952年,公安局随县政府迁至东宁镇。绥芬河镇的治安管理工作,由绥芬河军政委员会保卫部负责。

  1958年 8月,县公安局与检察院、法院合署办公,统称政法部。1959年秋,恢复公安局建制。1967年3月,公、检、法被砸乱,由政法机关接管委员会接管。

  1968年1月,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当地驻军派人成立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7月,成立东宁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各公社相应成立保卫组。1970年 3月,县保卫组改称人民保卫部,各公社仍称保卫组。

  1973年10月,撤销军管,县公安局恢复原建制,下辖10个股(所、站、队)和 8个公安派出所。

  1980年6月,县成立中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东宁县大队。1982年7月,中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东宁县大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宁县大队。

  1984年12月,县成立国家安全局,负责对外侦察和防范,打击特务、间谍的破坏活动,并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二、治安管理

  (一)户政管理。

  1948年冬,根据东北公安部颁发的《户口管理条例》,开始TP政管理。各区按一般户口、特殊户口、公共户口、侨民户口分别登记造册,由县公安局统一汇总,建立丁户口底册。1949年5月,全县统一换发户口册。根据1951年7月中央公安部公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1958年 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强了户籍管理,建立了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常住、暂住、变更等各项制度。1963年,调查和发放了“边境地区居民证”,及时准确地做好人口统计工作,为全国历次开展人口普查提供了可靠的数据。为维护边境治安秩序,在侦破各种政刑案件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改造恶习

  清朝时期,东宁地区的居民多数是从外地流入的单身汉。除采参、狩猎外,还垦荒种植罂粟,闲时混进赌场。民国时期,镇守边疆的官吏为给驻军筹集银饷,多次解除禁烟令,设立赌局。伪大同2年(1933年)1月,日军侵占后,把开设鸦片专卖所和妓女院当成腐蚀民众搜刮民财的重要手段,广为设置。1945年8月解放后,土匪横行一时,烟鬼、睹棍摇身一变成为土匪。被民主联军击溃后,他们到处流窜,严重地扰乱社会治安。

  1946年 9月,县公安机关配合反奸清霸、减租减息。采取宣传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措施,禁烟、禁赌、封闭妓女院,举办戒烟所和改造二流子训练班,将无正当职业的闲散人员组织起来参加农业生产。将东宁镇四个街 1 100余户的军民安排到新立、东大川、小地营等地建新村或就地安家落户,开荒种地,发展农副业生产,使他们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经过土地改革运动,斗争和镇压了反动的恶霸地主和地痞流氓,杜绝了烟赌根源,根除了历史遗留的毒害。

  (三)枪支弹药管理

  1945年8月,日伪军队遗弃的大批枪支弹药转手成为土匪进行武装暴乱的武器(剿匪中被我军缴获) 。为消除隐患,公安机关在土改运动中深入发动群众开展起枪活动。1949年根据公安部颁发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枪支弹药进行了清理、造册登记发证。1981年 6月,遵照公安部重新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对各类枪支弹药按佩带使用范围进行全面登记,换发新持枪证,加强了管理。县公安机关坚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进行全面调查,严密各项制度规定,每年定期检查,使管理工作逐步加强。

  (四)各种业务管理

  建国以来,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旅栈业管理暂行条例》、 《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和修理业等特殊行业实行登记、审批、发证的管理办法,控制社会面,搞好防范。对交通车辆,公共场所,行登记、打字,建立安全制度,设置义务治安员等办法进行严格管理,把住衣、食、住、行和销赃“五关”,防患于未然。

  (五)组织群众“四防”

  土地改革一开始,公安机关就积极组织民兵基于队进行查夜巡逻,同时组织发动妇女、儿童站岗放哨,监视阶级敌人动向,保卫社会治安。土地改革完成后,城乡、厂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一一治安保卫委员会,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制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

  三、镇压反革命

  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公安机关在县委的领导下,配台土改工作团,用党的政策武装群众、发动群众开展反奸清霸斗争,清算、斗争和处决了一批负有血债、民愤极大的分子。

  解放初期,民主政权尚未稳固,反动封建势力猖獗,国民党乘机而入,在东宁、绥阳两县组建了国民党县党部。利用反动会道门一贯道进行反动宣传,愚弄群众,破坏民主建政,破坏生产。公安机关按着上级指示精神,及时开展了对反动党团登记和打击反动会道门头子的斗争。

  1951年到1963年,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先后开展社会镇反,内部肃反和清理中内层工作。县组成领导小组,公、检、法三机关组成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先后查出外地逃来和当地潜藏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并将漏网外逃的土匪头子王世祥、李文选、徐佩、解景繁、刘发先等捕捉归案,依法处决,对其他反革命分子分别予以科刑或戴帽监督改造。

  四、打击刑事犯罪

  解放以来,结合各项政治运动,加强了社会治安管理,全县社会秩序日趋稳定。

  1956年至1965年,全县刑案事件发案数平均48.8起。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公、捡、法三机关被砸乱,社会主义法制横遭践踏,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度上升,犯罪人员中25岁以下青少年占60%以上。

  1983年 8月,中共中央根据全国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达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全县动员全党和全社会的力量,对刑事犯罪分子发动了总攻击,摧毁了犯罪团伙,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处理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8.4万余元。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大力推进综合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改革,全县社会治安走上了持续稳定好转的轨道,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发案数比“严打”前的1982年下降了 34.1%,治安案件比“严打”前下降了77.4%。广大群众普遍有安全感,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县公安局从1978年以来,曾多次荣获全省公安战线的先进集体标兵称号和中央公安部与省、市、县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应标兵等光荣称号。

  五、消防工作

  1950年在全县城乡、厂矿企业普遍建立了防火组织,组成义务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防火教育和灭火工作。

  1973年,组建县消防中队,配备1台轻便干粉消防车和4台水消防车。建队以来,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健全县防火条件得到改善,消防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1985年与1972年相比,火灾次数和损失分别下降48%和79.3%。消防中队连续多年被评为省、市、县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