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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任务是承办贪污、行贿受贿、偷税、抗税、假冒商标、挪用国家救灾抢险款物、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检察院从1979年开始加强了对经济件案的检察工作,到1985年底,共办理各种经济案件113件,其中盗伐林木案件6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多万元,木材900余立方米。

  198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绝不放松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做为主要任务来抓”的要求,检察院大力加强了对经济案件的检察工作。经济检察科扩大到8人,占全院干部总数的32%。全年受理案件41件,立案侦察20件,其中重大案件 3件,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