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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主要对在押犯的管理改造和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从1978年10月重新恢复检察院后,进一步加强了监所检察工作,由科室代管改为专人管理,到1985年末实行驻所检察。据1979年到1985年统计,共检察72次,平均每年检察7.2次。7年内开展监狱政治攻势42次,纠正各种违法事件18件,预防发生重大事故15件,基本预防了未决犯在看守所犯罪和脱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