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检察机构
第六节 检察机构
清末以前,县内没有检察机构。
民国6年(1917年),县设司法公署,有关检察事宜由司法公署办理。
伪满时期,于伪康德 5年(1938年),在东宁县设区检察厅,隶属伪牡丹江高等检察厅。地址在东宁街(今东宁镇)。内设事件课、执行课、保存课、庶务课、会计课等。
解放初期,没设检察机构。1955年建立东宁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署办公,组成政法部。检察院改称检察科。1959年,撤销政法部,恢复检察院建制。
1967年,公、检、法机构被军管。撤公、检、法机构,改由县保卫委员会管理。
1978年10月,重新恢复公、检、法机构。
1979年10月,检察院由7人增至19人,内设批捕科.、起诉科、法纪科、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
1983年6月,成立绥阳林业地区人民检察院。有关林区的刑事案件划归林区检察院管辖。
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增加到25人。科室在四科一办的基础上又增了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
检察院自1979至1985年连续荣获省、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的称号。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政法战线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