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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三章 审判

笫三章 审判



  解放前,历代的审判机关均不代表人民意志,无法理可言。定案是以口供为准,以刑讯逼供为手段。伪满时期的审判组织操纵在警察、宪兵手中。告发即行逮捕,捕后取供定罪。定罪判决前的用刑手段极为残酷,当事人往往未经审结便因受刑而死去。重大政治案件由宪兵队、特务机关直接处理,秘密执行。有的移交法院审判,不过是走过场履行手续而已。

  解放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分设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另设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诉审判庭。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