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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审判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民搴审工作,坚持实行“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方针,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着重进行调解工作,确属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为加强对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从1963年以来,县法院采取有力措施抓了法庭的建设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骨干培训工作。到1985年底为止,全县已有 3个人民法庭。乡村和工矿企业、城镇街道都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由于充分发挥市判职能作用和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受结案件累计增加的情况下,达到了年年无积案。

东宁县人民法院1988~1984年初审民事案件统计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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