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机构
第五节 审判机构
光绪七年(1881年)设招垦局时,只管招垦,无司法机构,因地处偏僻,一般民事纠纷,由招星局处理。
光绪八年(1882年.)宁古塔督办发给两条锁链,可以拘拿人犯。
光绪九年(1883年)发给小枷两面,可以对犯人用枷示众,用以镇慑坏人,但没有审判权,重大案件必须送交宁古塔副都统衙门处理。
民国 2年(1913年)建立东宁县公署后,县知事(县长)兼管司法,下设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办案。
民国6年(1917年)设司法公署(县知事兼)和监狱。
民国18年(1929年)县知事改称县长,仍兼管司法。当年中东路之战,监狱被苏联军队捣毁,放走在押犯人,经省拨款维修,设专职管狱员1人,看守长1人。监狱由公安局和保卫团抽调警察和团丁6人负责保卫。
伪满政权建立后,仍在县公署内设承审员,在县长领导下处理案件。
伪康德 5年(1938年),设区法院和寄押未决犯的看守所。既决犯送牡丹江省铁岭河监狱。区法院成立后,司法与行政分开,县长不再管司法。区法院只处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中级)指派审判官审理。
伪康德6年(1939年)6月,设绥阳县,第二年设穆棱县区法院绥阳问事处, 从属协和会,由部员兼承办员,专办民事诉讼案,刑事案件由穆棱县法院定期派人来处理。
1945年日伪垮台后,由维持会下设的司法科和公安局处理民刑纠纷。
1948年前,东宁、绥阳两县民主政府设司法科。同年10月,撤绥阳县并入东宁县后,12月设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由人民法院代管司法行政工作。
1950年,省派苍德宽任东宁县法院副院长,县长不再兼任院长。1952年,法院随同县政府迁回东宁镇。
1953年,人民法院的第一巡回法庭,改为绥阳人民法庭。
1955年,法院设党组,成立审判委员会,看守所移交给公安局,各乡村设调解委员会。
1958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政法部,法院党组撤销,当年增设老黑山人民法庭。1959年秋,撤政法部,恢复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党组和审判委员会。
1967年春,公、检、法被砸烂,政法机构合并为保卫委员会,同年5月改为保卫组。
1968年1月20日,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由军事管制小组领导。
1969年8月1日,改称人民保卫部。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1979年,设法律顾问处 (由法院代管)。同年9月设林业法庭,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在东宁、绥阳、大肚川设人民法庭,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
1980年,县政府设司法科,法律顾问处划归司法科领导。
1982年7月1日,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撤东宁镇人民法庭。
1984年3月,按省编委规定,法院编制由22人增加到30人。
1985年2月,新设信访申诉庭,恢复东宁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