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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证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公证



  1981年设公证处,隶属司法科领导。

  公证处主要职能是证明法律行为,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房屋买卖、财产继承、转让或分割、收养子女等,经公证处证明,有法律效力。此外还办理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的事项,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文书等。

  公证处成立以来,坚持实行以办理经济合同公证为重点,积极为“两户一体”服务,仅在1985年就办理各类公证1 650件,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