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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调解

第三节 民事调解



  人民调解,即人民委员会调解,是我国法律所肯定的。它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与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主要是及时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加强人民中的知法、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内部团结,以利于社会主义四化建设。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于1981年在县内建立了 151个大队调解委员会和26个街道居民委调委会, 311个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遵照“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原则,仅1985年就调处各种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1 188件,防止矛盾激化12件。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了城乡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