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司法机构
第四节 司法机构
民国6年(1917年)设司法公署,由县知事兼管司法工作,处理县内民刑案件。
伪满时期,实行警察统治,虽有区法院,处理案件也不多。
1945年 8月,日伪垮台后,维持会增设司法科。1946年民主政府接管后,仍设司法科,由县长兼任司法科长。科内设推事(审判员)1人,负责民刑案件。
1948年10月,绥阳县并入东宁县后,县政府移至绥芬河镇。同年12月成立县人民法院,撤销司法科,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代管。
1980年11月,县政府重设司法科,同时接管了由法院代管的法律顾问处。
1981年3月,设立了公证处,隶属司法科领导。
1984年司法科改称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