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民政劳动第一章 民政第一节 优抚 一、优属
解放初期,按“生产自给,补助为辅”的方针,以区或村为单位,对军、烈属实行代耕、包耕的优待方法。据1950年统计,全县为1 473户,1 509名烈、荣、军属,共包耕土地182.81垧,代耕土地 92.01垧,各村和包耕小组及时帮助烈军属解决烧柴、看病和房屋修缮等生活困难。
人民公社化前后,改包耕、代耕为优待劳动日的办法,由群众评定优待劳动日数。1959年共优待28 976个劳动日,折合金额43 464元。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的优待金额情况:1979年30 200元;1980年76 657元;1981年57 824元,1983年90 400元;1984年156 000元;1985年138 000元。
从1982年开始,现役军人享受优待金和优待工,由于各村的经济基础不同,一般每年优待300~800元或200~250个劳动工。三岔口、大肚川、老黑山、道河、金厂等乡镇都把优待金存入银行,待现役军人退伍后做安家费用。
二、定期定量补助
从1961年开始,先后对三岔口、绥阳公社10个大队的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
1962年全县普遍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此后,逐年对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和烈士配偶及父母等直系亲属给予了定额补助。1984年定补金额达到46 980元,受补助人员 387人,平均每人定量补助121元。到1985年受补人员390人,定补金额6.4万元,平均每人定量补助164元。
除定量补助之外,对生活发生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每年都给予临时补助。
对优抚对象除定期和临时补助外,从1983年开始采取“无息有偿”的办法,扶持优抚对象63户322人,发展各项生产,扶持金额3.1万元,1984年有两户优抚对象已成“万元户”。
几个年度的抚恤费支出 单位:元
三、安置复员退伍军人
解放初期到1959年,按“负责到底,妥善安置”的精神,10年中共接收复员军人1 210名,安置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551人,659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1978年开始,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到1985年共接收安置1 987人。
1978~1985年安置情况 1959~1961年,县设复员军人疗养院,安排患慢性疾病的复员军人疗养,共安排101人。